2002法界五大热点话题争鸣[推荐]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Fri Dec6 18:51:52 2002), 站内信件内容提示: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如何作为合法证据
■“二奶”的合法权益该不该保护
■最高检:“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如何评介媒体预测性新闻报道
■“先例判决制度”能否在中国推行
一、“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如何作为合法证据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举足轻重,是决定当事人胜败的关键因素。最高法《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的施行,尤如一枚重磅炸弹,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关于“偷拍偷录”视听资料如何作为合法证据的问题,不少法律专家认为,新《
规定》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争论的焦点在于“未经
同意”的“偷拍偷录”能否作为证据的界别在哪里、什么样的情况之下算是“侵犯
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才算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哪些部门适用于“未
经同意”、“未经同意”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不少人担心,如果这些关键的内容界
限模糊不清,“未经同意”的“偷拍偷录”很容易鱼目混珠,使恶意“偷拍偷录”
者有空可钻。因此,有关“偷录偷拍”的话题一时间被炒得火热。
当记者问及最高院民一庭庭长、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人之一黄松有,新规定突
破了过去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当做证据的限制,规定除“以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而录音、录像在现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很容易合成或剪接,这
样会不会造成假证、伪证增多呢?黄庭长认为:作为法庭调查,最大的追求值是还
客观事实的原貌,但是司法有它特定的规律性,有的证据可能永远也取不到,而案
子又不能拖着不判,那么法官也只能根据法律的真实来裁决,法院将加大对伪证的
打击力度(北京青年报)。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的翁维权说:“大家都觉得‘电视暗访’已出现泛滥的
苗头,到了立法规范的时候了。” 他介绍,某地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被人用针孔摄
像机偷偷录下了私生活的内容,并被制作成录像带在单位里传播。这一事件引起了
这家医院员工的不满。还有一些地方,公开出售针孔摄像机,使得这种设备大量流
入社会。翁维权担心,如果任由“偷拍”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会使大家人人自危
(新华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以学者的严谨提到,新的证据规则应该对“以合法
手段取得”视听资料这一要件有所强调。他指出:隐私权与生命权等权利相比是一
种相对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配偶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
偷拍偷录,并将其作为证据有其正当性,并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当然还要根
据具体情形考量是何种情况下的偷拍偷录,内容是什么等等。如果仅仅是第三人单
纯的隐私,就有可能侵犯其隐私权。”
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认为,民事案件中的取证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
律师取证当然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隐私的偷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相
信律师界不会误解“未经同意”这一点而去非法取证(北京晨报)。
还有观点认为:“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是法律“向弱势群体倾
斜”的一个趋势。
二、“二奶”的合法权益该不该保护
案一、1994年,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一叫黄永彬的男子与“二奶”张学英租了
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22日,黄某去世。张学英诉称,黄生前留下遗
嘱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妻子蒋伦芳继承,另一部分总值
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2001年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
因蒋控制着全部遗产,张氏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蒋严辞拒绝。为此,张一纸
诉状告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
法》有关法律规定,她请求法庭判令蒋氏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纳溪区人民法院以
“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二奶”张氏依据其情夫的遗
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再次驳回原告请
求。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二奶”继承遗产案。
案二、1998年,广西北流市一甘姓男子为和“二奶”卢氏共筑“爱巢”,自己
拿出5万元购了一套房子,并以卢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两人分手后,甘某
迫于原配罗某的压力,一起将卢某告上法庭,拟索要房子。2001年11月30日,北海
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甘某夫妇向卢某索要房屋的诉讼请求,房屋上缴国库。
对以上判决,北流市司法界人士的理由是,此案件案情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双
方争议很大,若把房屋判给甘某,会起到纵容男子包“二奶”的负面社会效应;若
判给卢氏,则等于助长了当“二奶”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判给任何一方,其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二审中,玉林中院终审判决卢某返还甘某、罗某人民币5
万元。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夫妻状告“二奶”案。
案一“二奶”继承遗产案在全国引发了异常激烈的争论。这一点,仅从《法制
日报》的相关文章中便可让人领略到“战争”的硝烟之所浓。4月7日,《法制日报
》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的文章,
指出,法学家以及法官们的一个共识是,法院应当远离道德。以德入法的最大危险
在于法官可能将个人的道德情感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名义推行个人的道德观
,形成法官的专制局面;4月23日,《法制日报》发表了《谁在为“第三者”呐喊
?》的文章,作者正是主办这起“二奶”案的泸州市法院的赵兴军。这篇充满激情
的文章这样写到:笔者所在的法院刚刚终审一起“第三者”原配妻遗产纠纷案,全
国众媒体已多次报道。判决书一下,有人“激动”了。有人说法院乱适用法律,有
人撰文批驳判决,有人忙着上电视,有人要免费为“第三者”伸冤,有人钱多了要
给“第三者”捐款。他们忙啊,都在为“第三者”出谋划策。就是无人花三秒钟时
间想想,法院为什么这样判。那些为“第三者”呐喊的人真叫人摸不着头脑。文章
以“我看谁还热心为‘第三者’呐喊”结尾;5月20日,《法制日报》又发表了张
维锋《他们在为“法治”呐喊》的文章,与赵文针锋相对。作者在再次阐述了该案
判决的利弊得失后,以“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呐喊”收篇。之后,《法制日报》又发
表了《怎样对待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等文章,争论继续深入。
案二在《检察日报》记者李曙明2月27日组织的法律专家点评“全国首例夫妻
状告二奶案”中,几位法律专家尽管对赠与行为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存有争议
,但是,在赠与行为至少是部分有效这一点上,却达成了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说:“从这个赠与合同内容看,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是
法律允许的。我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仍归‘二奶’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巫昌祯说:“我判房子一半归‘二奶’,一半归妻子所有”。他认为,包“二
奶”是一种丑恶现象,我们应该抵制、谴责并防止这种不正常的关系。但是,现在
社会上有一种倾向,在感情上希望把“二奶”剥夺个干净才解气。先不说“二奶”
有各种情况,有贪图享受的,也有些被强迫的,单从法不容情的角度看,妻子的权
利需要保护,“二奶”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二奶”不应该因为她的“二奶”身
份而丧失依法接受赠与的权利;全国妇联维权部律师徐维华说,这样的案子“我压
根就不受理。一个三岁的孩子,可以出尔反尔,但是甘甲任是一个神志清晰的成年
人,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对于自己出钱购买房屋以及随后的过户等行为
会给女方带来实际利益的后果,他应该是明确的,因此发生财产转移的后果,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
三、最高检:“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2000年12月18日,两群人互殴,造成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案发
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
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
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群殴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
将困难重重。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诉辩
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
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
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
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
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
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有史以来第一例试用诉辩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
时间仅用了25分钟。
今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了这一案情后,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辩诉交易
”的大讨论。4月下旬到5月中旬的30天时间里,法学界及全国诸多媒体关于“辩诉
交易”的大讨论达到白热,对于是否应该将这一做法引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界
看法相去甚远。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
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
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
灵活,因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研究室的何慧新博士以为,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社会
,它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现在的司法职业环境、法律职业者的素质都不能适应
辩诉交易制度的要求。如果实行辩诉交易,肯定赋予司法职业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有效的机制制约的情况下,新的腐败难免乘虚而入,必将也会产生像基金
黑幕、黑哨事件等所谓的辩诉交易的黑幕。如果权衡利弊后发现一种制度的实行无
助于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那么,即使它再有效率,我们依然要对它
说“不”;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吴建平认为,这种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
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为什么会有“坦白从宽,
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就是因为这一刑事政策的立法没有跟上
去。在实践当中,认罪态度充其量是法官的一点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酌情考虑。
律师辩护时,往往把认罪态度较好放在辩护词的最后一条,我们自己都认为它太柔
软了,太没有力量了。如果能够实行辩诉交易,那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就
有法律保障了; 中国政法大学许兰亭博士认为,辩诉交易在我国还是有它存在的
土壤的。被告人可能认为,与其让法院判,还不如认罪,争取少判几年。另外,司
法现状也令许多被告人心生畏惧。只要被公安局抓了,一般都要被送上法院判刑,
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很低,送上去的基本就判有罪,公诉机关胜诉率几乎百分之百。
还有超期羁押、刑讯*供的现象很严重,所以被告人就想还是赶紧承认有罪,赶紧
出来,要不然案子永远不结,人就永远出不来《北京青年报》。
5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一位权威人士在谈到检
察改革时明确指出,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
,“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
不能适用“辩诉交易”。这位权威人士同时指出,对于辩诉交易目前可以探索、研
究、论证,在时机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提出立法建议;另外,对于暂缓起诉、社会服
务令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做法,目前也不能用于办案(法制日报)。
至此,这场激烈的争论骤然降温。
四、如何评介媒体预测性新闻报道
2001年5月17日,由山西日报社主办的《山西晚报》因发表了一篇《毛阿敏八
成不来太原》的文章,被主办演出的外企公司将山西日报社诉至法院。太原中院审
理认为:《山西晚报》未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义务,就发表了“毛阿敏八成不来太
原”的错误的判断性新闻,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虚假信息导致原告已售出的门票被
退回,预期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现,形成损害为事实。2002年1月30日一审判决山西
日报社赔偿服务公司87万余元。《山西晚报》不服一判,遂向山西高院提起上诉。
此事受到全国法律界、特别是新闻界的高度关注。
《北京青年报》专门为《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一案举办了“法律圆桌”专家
论坛,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王立分析说:“其一,从新闻学上看,新闻的真实性要
求,重在报道的内容与已经存在的事实相符,而不是与未来发生的情况吻合;而新
闻的失实性标准,也重在界定报道的情况与已成立的事实相符,而不是与将来产生
的情况雷同。其二,从行为学上看,新闻报道并非指南,人们并不一定以此为行为
的依据;新闻报道并非强制性行为规范,并不直接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其三,从
社会学上看,新闻报道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影响,它可能产生某种作用,并不必然引
起事件的结果。”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赵中孚教授说:“投资与风险并存,外企公司为组织演出的投资也不例外,风险来
自与演出有关的人、地、时等多方面因素,不应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损失说成可期
待的利益,归责他人。” 《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说:我认为本案中《山
西晚报》的推测,根据是间接事实,即一般阑尾炎最快要一个星期才能好,而且在
这之前毛阿敏福建的演出放弃了,所以,来太原“恐怕要泡汤了”。报纸并没有下
结论说她一定不来,这个“八成”是推测,所以从事实来讲,报纸没有曲解事实,
更没有虚构事实。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薛峰认为:这篇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
我认为标题是画龙点睛之处,代表文章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标题是“八成不来
”,这就是全文的核心内容,而不是“毛阿敏得阑尾炎了”。是否失实以什么来衡
量呢?就是以毛阿敏来与没来为衡量标准。我觉得基本内容是属于失实了,因为最
后毛阿敏来了,和报道的内容不一样。再者,我认为,任何事情都可以做推测,但
前提是不要损害别人的利益。毛阿敏动手术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多星期才
能开始工作;另一种是一个星期后就好了。为什么要做“八成不来”的推测,而不
说“八成能来”呢?如果建立在尊重别人的权利、利益基础上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
况。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我认为在这里技巧问题就是本质问题,这就是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不仅仅是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且要追究过失。尽管新闻媒介存在着
传播真实的义务,但是不是这种义务就可以超越一切?
面对新闻报道招致的一次次官司,媒体强烈呼吁我国《新闻法》早日出台。
五、“先例判决制度”能否在中国推行
年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此案与本院列为案例的另
一桩盗窃案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雷同,遂比照先例定罪量
刑,判决被告人和振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该院
效仿英美“先例判决制度”,将经过确认的司法判例汇编成册,进行公示,并分发
给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个庭室、常任审判长作为审判先例。对类似案件的承办人故
意违背“先例判决”裁判案件,造成判案“有失公平”的,以违纪论。此事在法学
界引起强烈的反响,褒贬不一,各执一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先例判决”做法不妥。就算在英美法系国家
,能够创立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也只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而非基层法院。中原
区法院的先例判决规定法官遇到同类型案件时有先例要按先例执行,这就意味着那
些先例对法官具有约束力,但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判例具有约束力
。司法改革的趋势是越来越反对法官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力对它的干预,而中原区法
院的做法却是进一步加强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根本违反了司法改革的趋势。一
个法院特立独行地宣布要遵循本院的司法先例,不仅是对立法权的蚕食,而且会伤
害法制的统一。先例判决虽然只在一家法院进行,但它不仅仅牵涉到一家法院的辖
区,因为到本院打官司的当事人不仅仅来自本院的辖区,判决也会影响到外地、外
省甚至国外,因此要非常慎重。这种改革完全脱离了实际,就像方言与普通话的不
协调一样(人民法院报)。
但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却肯定了这种渐进式的改革,他认为“先例判决制
度”有相当的意义。并认为如果被证明是有价值的“方言”,可以被广泛推广,从
而成为“普通话”。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千帆教授也撰文认为:一个判
例之所以成为极有权威的“先例”,是因为它极有说服力地阐明了判决的理性依据
。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关键术语的不准确定义,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
某种程度的遵循先例制度尤其必要。上级法院的主要作用并不是审理“大案”、“
要案”,而是通过判例来统一下级法院的司法解释。先例制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的
判案过程中自动形成(法制日报)。
关于“先例判决制度”能否在中国推行 的问题,至今仍在热论之中,余烟不
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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