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y 发表于 2006-2-27 18:06:33

法院十八怪

我友云南一行,归来小酌。席间介绍云南十八怪,皆捧腹大笑。因友与法院多有接触,笑谈法院种种之弊端,调侃了《法院十八怪》。话虽难听,仔细品味亦不乏合情之处。因其为求押韵合辙,某些用语并不准确,本人依其意试作评说,献给诸位网友,权作茶后饭余开胃。




第一怪,法院楼房自己盖。
(人民法院是宪法定位的司法机关,其办公设施本应由国家负责,但不少地方政府却把这看作是法院自己的事,对基本建设很少拨款或根本不拨款,所需费用由法院自筹,有的法院为盖楼竟欠下了数百万元的债务。至于上级法院要求配备的车辆、设备等,更是法院自己筹款购置。每逢过节,有的院长四处躲藏避债,成了杨白劳式的公法人代表。主持公平与正义的法院竟不能履行还债义务,此乃天下之怪事也。)
第二怪,地方法官吃地方财。
(法官应该是国家的法官,各地法官应享有同等的待遇。但在我国法院不同于许多中央直属部门由中央财政拨付经费,而是由地方财政拨付法官工资与经费,因而各地法官虽履行相同的职责,待遇差别却极大,贫困地区的法官们连基本工资也难保,严重挫伤了其积极性与自尊心。)
第三怪,收费也把指标派。
(由于上述原因,法院为求生存,领导们只好向各庭、室下达收费指标,甚至将其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法官们苦于完成任务,不得不想出各种“高招”增加收费,司法公正能不打折扣吗?)
第四怪,院长多从外部来。
(尽管我们的高法多次声称换届时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院长是法院内部提拔的,但真的考察一下就知道那是自欺欺人。许多党委为了安排自己信任的干部,往往在换届前几个月把原任院长调职,派进一个副院长兼党组组长,人大换届选举时再名正言顺的当选为院长。这就是他们说的内部提拔。)
第五怪,徒有虚名高门坎。
(法官法虽实施了,提高了进人门坎,但调查一下真正进入法院的,有多少是符合法官法条件的?相反,具有任职条件的却没有进来。)
第六怪,办案法官不足半。
(我国的法官队伍庞大,绝对数量且不说,按照与人口的比例,怕也堪称世界第一。但是,除去政工、政研、法医、管理员、通讯员、打字员、驾驶员等等(还有诸多不办案的院长),实际在一线办案的法官能有全员的一半就不错了。国家养着这么多不办案的“法官”已属不易,还能为真正的法官大幅度提高待遇吗?)
第七怪,职业风险令人骇。
(法官法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李惠娟法官的被处理,莫兆军法官的被追诉,还有更多不出名的法官的被调任,令法官心寒。)
第八怪,法官却把律师爱。
(在国外,只有优秀的律师才能作法官,法官是法律人的自豪和荣耀,是法律生涯的顶点,鲜有法官辞职作律师之说。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不少有才能的法官却选择了辞职做律师,其中原因想必大家都心中明白。)
第九怪,独立审判盼不来。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财、物都依附于政府的情势下,它能独立的起来吗?一位电视剧中的书记不是说了,你邓院长不按我的意思判,我就换个王院长、李院长,这叫作“不换脑子就换人”。院长们尚且如此,小法官们更难以独立思考裁判了。)
第十怪,审者不判听者裁。
(法院采用类似行政管理的办法决定案件裁判,庭长、院长把关,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普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怕也是我国司法活动的一个特色。)
第十一怪,内部请示愧言败。
(由于不少法官业务素质低下,又怕判决后当事人上诉被改判,承担错案责任,于是就有了判决前的内部请示,也有了上级法院的内部批复,变二审为实质上的一审。更有甚者,不少案件为了所谓的“社会效果”还要向政府请示,由政府定下调子再下判决,以防不合他们胃口而败走麦城,岂非怪哉。)
第十二怪,不务正业跑外台。
(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但不少地方的党委、政府为了加大某些活动的“力度”,往往抽调法官参加各种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诸如房屋拆迁、土地调整、包村扶贫等等。有的地方搞招商引资也给法院下达指标,法官成了“多面手”。)
第十三怪,法官级别论资排。
(我国法官等级为四等十三级,其级别的确定不问能力,只论资历,不搞实质意义的考试,只搞形式意义的考核,一个刚调入法院任领导职务而不会办案的人可能成为高级法官甚至于大法官,而终生从事法官职业的基层法院法官,如不担任领导职务,充其量最高值不过一名最低等的一级法官而已。)
第十四怪,司法改革生怪胎
(司法体制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但一些地方的院长们为了显示“开拓精神”和“改革力度”,匪夷所思,哗众取庞,竟弄出了末位法官淘汰制、监督员弹骇法官等不伦不类的怪胎,丧失了司法体制的严肃性。还有什么纯属玩数字游戏的“一二三”、“三二一”之类的审判组织模式等等,皆属此类。)
第十五怪,办案“三同”好自在。
(一些法院的法官外出办案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乘车,甚至鞋垫、指甲剪也要当事人去买(焦点访谈曾作过报道),好不自在,法官袍的隔离似乎没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六怪,地方法院多排外。
(不少地方法院的确成了地方的法院,甚至地方政府的法院。在处理本地与外地的纠纷,特别是涉及地方重大经济利益案件时,当地的党政领导往往亲自出面,要求法院保护地方利益,法院自然不敢贸然违背,于是乎地方保护主义成了不少地方公开的秘密。)
第十七怪,执行好似马拉松赛。
(“执行难,难执行,法律白条好盛行”,成了人们调侃法院执行工作的现代民谣,反映了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
高法虽屡次发文催促清理执行案件,地方法院也搞了不少“轰轰烈烈”的“执行会战”,但在一些法院只不过是把众多的未执行案件作了终结执行结案而已,表面上已经没有了执行积案,实际上法律白条依旧。司法权威何以存在?)
第十八怪,导诉小姐好风彩。
(为树立司法便民的形象,最近一些法院“树”起了导诉小姐这一新的法院职业,为法院增加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是也非也暂不评说,只是感到有些“怪”,或许是乡下人孤见寡闻,少见多怪了吧。好了,就以这道靓丽的风景线结束这十八怪吧。)

dragonmx 发表于 2006-2-27 18:21:02

深有同感 !

cycle_zzy 发表于 2006-2-27 23:03:32

很多行业、部门都类似吧。

第十九怪:不怪才怪

raiser 发表于 2006-3-14 19:46:47

第四怪,院长多从外部来。
(尽管我们的高法多次声称换届时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院长是法院内部提拔的,但真的考察一下就知道那是自欺欺人。许多党委为了安排自己信任的干部,往往在换届前几个月把原任院长调职,派进一个副院长兼党组组长,人大换届选举时再名正言顺的当选为院长。这就是他们说的内部提拔。)


院长本地人要回避,所以本单位直接提为本单位院长的少,除非被提对象刚好是外地人,本地人都是提到其他地区担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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