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应当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眼下,各种媒体大量报道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强调对人权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去年6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杀妻骗保”案中的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宣判无罪(《南方周末》6月16日);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谋杀案的被告人尚某宣告无罪,此前还曾对云南省环保局某处副处长施某涉嫌受贿一案判决无罪(《中青报》7月9日);7月19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名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发回重审后被改判死缓的杀人、抢劫疑犯宣告无罪(《新京报》7月21日)。又如,河北省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先进司法理念,2005年共对107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这么多无罪判决案件中,有的的确是侦查、检察机关没有过细侦查、审查,导致了冤案产生,确实需要报道,以引起司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强化质量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但说实在的,不少案件是因为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导致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些案件,从证据角度来讲,无疑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很难作出断然否定的结论。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的巨大创伤,没有得到安抚,心理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因此,我以为,对那些从诉讼证据而言,不构成犯罪,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很难使人信服被告人没有作案的案件,不宜宣传报道,以免给被害一方造成新的创伤。
《人民法院报》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报道:被告人徐德香是昆明市东川区的一个农妇。公诉机关指控徐德香于2000年8月13日,看见邻居魏保昌家厨房后窗台上放有一盆米饭,遂心生歹意,从家中拿来老鼠药倒入米饭中。魏及其子食用米饭后,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魏保昌父子系食用了老鼠药“毒鼠强”中毒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德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庭审中,徐德香也供认了投毒杀人的事实。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徐德香的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经过庭审质证,昆明中院认为,由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仅能证明该案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而二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徐德香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得以证实。徐德香的丈夫魏荣斌于2000年8月20日向公安机关供认了其妻徐德香投毒杀人的情况,之后,徐德香被刑事拘留。然而,随后几次魏荣斌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中,却前后矛盾,所说不一,并且和其他证人证言及徐德香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法院认为,魏荣斌的先后数次证言,在内容上相互矛盾,所证之辞无印证。其他证人证言皆系间接证据,并且也不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德香曾在公安机关作过有罪供述,但同时她也作过无罪辩解。虽然她在庭审中对杀人的事实作了供认,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案件的认定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此,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香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于近日对被告人徐德香作出了无罪判决。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都承认了犯罪,由于其他证据印证不够而宣告无罪,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来讲,宣传报道的负作用是很大的,不应该在最高法院的机关报上宣传。 有理!
贵州案件呢?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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