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艺术(二)
律师实务→律师代书的艺术▲律师代书的范围
▲律师代书的基本要求
◎起诉状
◎答辩状
◎上诉状
◎申诉状
◎合同
代书法律文书简称代书。律师代书,就是律师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 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文书的一种专业性活动。
律师代书,有其特定的范围,是专指代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律师代书的范围包括:
(一)代写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为了实施诉讼而制作的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如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
(二)代写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是指诉讼文书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如协议书、委托书、合同、遗嘱等非诉讼法律文书。
(三)代写其他可以代写的文书,如代写关于申请收养子女、社会救济、抚恤金、减免税收、申办公证等文书。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有不同的要求,表现出各种法律文书的特性;各种法律文书又有它们的共性,有它们的共同的要求,即基本的要求。
代写各种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虽然律师师一般按当事人讲的事实代书,但也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不能当事人讲什么就写什么。个别重要案件的起诉,律师要经过一番调查,掌握了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之后才能代书。
第二,要形成明确的代书主张和目的。通过与当事人谈话、审查证据,律师要了解事件的全部情况和掌握关键所在,确立明确而合理的主张、要求或请求目的。
立论要有充足的根据,关键问题要论述清楚。
第三,叙述要全面、具体。必须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以及每个人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写清楚。行文要简明扼要,不在枝节上作文章。关键情节要用证据说话,使之成为驳不倒的事实。
第四,说理要充分、透彻,引用法律条文要恰当。要用法理分析事实,揭示事物的本质。
第五,语言要准确、朴实,形式要正确、适当。词句要通顺、流畅、不夸张、不虚饰,论证有逻辑性,结构严谨,层次清晰。
(一)起诉状
不论是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都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多数情况下是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时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家畜、家禽等造成侵害,则以其监护人或饲养人为被告。一个案件有多名被告的,应按责任大小而分立主次,主要被告排在前面。
2、请求目的明确具体。如民事诉状要写清被告返还什么财物、赔偿多少损失、排除什么障碍物,或完成什么工作等。
3、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足。事实部分,刑事诉状要写明被告侵权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和结果等,尤其要把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情节写清楚。民事和行政诉状,要写明被告侵权行为或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事实经过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数额,尤其要把双方争执的焦点和被告应负的责任写清楚。无论是刑事、民事诉状,还是行政诉状,都要写出能够证明所控告事实的证据。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分析论证被告行为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
(二)答辩状
答辩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完。
2、要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控不实之词和引用法律不当之处进行反驳和辩护;或用有力的证据揭穿所控事实的虚伪;或用法理论证对方引用法律条文的失当。要在关键问题上辨别真伪,分清是非,不求逐字逐句地反驳。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就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明确双方应负的责任。
3、如果应该瓜诉,则要写明反诉的具体要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要实事求是,有几条理由就写几条,不强词夺理,对方的合理主张要表示接受。
(三)上诉状
上诉状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要在上诉期内写完。
2、上诉主要应针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之处,而不要针对对方当事人。
3、上诉目的要明确,即要明确提出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的全部还是哪一部分,要求如何改判,或者重新审理。
4、上诉理由要充分。认定事实有错误,就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定性不准,则用法理对事实进行分析,准确认定;适用法律不当,则说明理由,指出应适用哪一条款。原判漏掉重要事实,则应加以补充,进行简明扼要的叙述。
(四)申诉状
申诉状在书写上与上诉状大体相同,只是对申诉要慎之又慎,只有确信原判或调解确有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时才予以代书,不宜随便听当事人一面之词,帮助当事人无理缠讼。如果当事人不能用新事实新证据否定原来的判决或调解,看不出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则应说服当事人息讼,以减少人民法院的压力和当事人的讼累。
(五)合同
律师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代书合同,总的要求是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具体地说,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1、签订合同的主体要合法。非法定代表人而又没有授权的,不能签订合同。
2、签订的合同内容要合法。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3、签订的合同要公平。必须遵守“平等互利、协商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的条款要齐备,标的要写明确,数量与质量要准确,价款或酬金要清楚,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处罚方式要写明白。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要作为主要条款写清楚,防止歧义。
律师会见艺术
会见是指律师为了了解案情、核对事实、澄清问题,依法与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谈,并交换辩护意见的诉讼活动。
经过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的方法
会见的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间安排,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实践,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查阅案卷。
2、先查阅案卷,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与查阅卷宗交叉进行。
会见的技巧
1、会见前,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态度及思想表现,以便于会见时核对某些重要情节。首先,从犯罪中止的材料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自觉地放弃犯罪,自动地放弃犯意,不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犯罪结果在发生过程中,及时地积极地有效地防止、减少、减轻危害结果,表明其真诚性悔悟的程度和决心。其次,从第一次审讯的笔录中,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是供述了起诉指控的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较好的情节,表明对犯罪有了认识。再次,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关系上,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及其是什么。最后,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多次翻供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是否存在侦查审讯人员诱供、骗供或者刑讯逼供的违法情况。
2、会见前,需拟定调查会见提纲,按照会见提纲开展工作,以增强会见的针对性。
会见提纲主要内容有:
(1)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明律师的职责,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征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重点是对起诉书指控为犯罪的意见,以及对起诉书列举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
(3)对在阅卷中发现的矛盾和疑点,逐步核对,查证落实;
(4)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无可能提供新证据、新线索;
(5)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无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等表现;
(6)核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和年龄,以及犯罪时间和被拘留、逮捕的时间,查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经成年,侦查、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有无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
(7)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原供,对其原因作出分析和核实,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思想教育;
会见时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律师要适时把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心理状态。
1、 应先向看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监管期间的情况、表现,如有意外情况发生,应即向看守人员反映。
2、要注意看管人员的看守方法是否适当。如发现有不当之处,有可能增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谈话时的思想顾虑,可以向看守人员提出,以免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行使辩护权。
3、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谈话时,要注意“第一形象”。要向他们耐心说清楚,辩护是为了反驳错误的控诉,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权益;律师如何抓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心理,树立良好的“第一形象”,沟通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交流呢?常用的技巧有四种:楔子、衔接、激发和开门见山。
(1)楔子。“万事开头难”,会见也是如此。要使会见取得成效,开场白相当重要。楔子的特点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理相待,以情感人,和他们“套近乎”,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离自己的要求近些,抓住他们的心理,为自己后面的话修好一个好“龙头”
(2)衔接。楔子是活跃气氛的水溶化剂,而衔接是建立起正式谈话的桥梁。衔接要求相当巧妙,并和会见的目的有密切的联系。衔接的内容往往是说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庭审理各个环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律师职责及应有的权利等等。
(3)激发。这是一种有意设置的问题,可以集中听众的注意力。激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口,谈他自己的观点。
(4)开门见山。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律师诉讼制度比较了解,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可以开门见山地了解自己需要知道的情况,核实材料,而不需要多余的赘言和楔子。
4、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交谈时,要注意三个不能:不能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问;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轻易表态或作原则的许诺;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泄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该知道的案卷材料。
5、会见中,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大案件的线索,应当形成文字材料,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字,在会见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在会见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无论是是否符合事实的,律师不仅是被动的听,尤其是应主动的问。
7、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有错误或拒不认罪时,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不利的地信位解脱出来。
8、女律师会见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应由男律师陪同会见。
9、如果案件要公开审判,会见时要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打招呼。
10、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律师应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无其他意见和要求。对合理的要求,律师可以解决的,应尽力协助解决,如是无理要求的,律师应区别情况解释清楚,或给予批评教育。
11、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整个过程,律师都应提高警惕,严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
审判后
法庭宣判以后,律师应再次会见被告人,征求被告人对辩护工作的意见,特别是征询被告人对律师的意见。
1、对于被告人服判,律师也认为判决正确的案件,除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律师要教育其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争取减刑。
2、对于被告人服判,而律师认为判决不当的案件,律师应向被告人说明判决错在哪里,提出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坚持不同意上诉,律师应尊重他的意见。
3、对于被告人不服判,而律师也认为判决不当的案件,被告人主动要求上诉的,律师应协助其上诉。
4、对于被告人不服判,而律师认为判决正确的案件,律师应向被告人说明判决正确的根据和理由,向其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使他不无理缠讼。如果被告人坚持上诉,律师不能压制他行使上诉的权,而应就法律关于被告人上诉的有关规定向被告人加以解释和说明。
5、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认为判决正确,而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认为判决不当的案件,律师应向不服判的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之服判,以免对司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
6、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认为判决正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而可能抗诉的案件,律师应向被告人及其条属、监护人进行有关抗诉的法律宣传,说明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有改判的可能性,让他们作好思想准备,并向被告人表示,如果需要的话,律师可以继续为他辩护,但要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调查的要求
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办案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律师承办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非法诉讼法律事务,必须重调查、重证据,充分向证人有关单位、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调查的范围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律师都要进行调查访问。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有必要时,才找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访问。
1、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
2、当事人提出新证人、新线索。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可能提出有利于自己一面的新证据,但自己又难以查证。对于 这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可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要律师能够找到所提出的证人,都要帮助查问清楚,以便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有些案件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律师感到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有怕欠缺。在这种情况下,要主动开展调查,找出有利或不利的各方面证据。
4、对重要证据有怀疑的案件。
证据是对案件定罪、量刑、定责的重要依据。如果对重要证据有怀疑,如证据的真实性程度、证据与证据之间矛盾性等,律师应当通过调查访问,排除怀疑。
律师调查的方法
诉讼案件的调查技巧
诉讼案件的调查是指律师受刑事诉讼案件、民事(经济)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诉讼案件的调查方式主要有:
一、自行调查
律师进行调查访问、收集证据,主要是依靠自行调查,通过律师亲自调查,掌握证据材料。自行调查的方法和步骤有:
1、根据案件性质分清调查对象。律师调查的对象一般有:委托人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等;侦查、审判人员;专门机关及其他人员。律师要根据调查内容的需要确立调查对象。
2、根据调查对象确立调查途径。
3、讲究律师调查方式。调查开始前,要携带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向被调查者介绍自己的身份,出示相应的证件,同时说明调查的事项和目的。
要告知律师不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法律规定。同时要告知当事人或其他被调查人,作证要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不歪曲,不偏袒任何一方;困调查当事人讲自己所见所闻,知道多少说多少,不能凭想象可道听途说作证。
调查进行时,律师要耐心地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讲解。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提出。
律师要记录被调查人所说的原话,调查结束时要他签字可按指印。对这些调查材料,律师经过研究和整理,把其中有证明作用的,加上说明在开庭前交到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律师本着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和对被告人负责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
二、委托调查
对路途较远、调查经费用较大的事项,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工作机构进行。委托异地律师事务所调查时,要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书后,应立即指派律师人员开展调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中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向委托人告知调查的结果。
三、申请调查
对有些事项律师调查有一定困难或时间来不及调查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最好附送调查提纲,说明调查的必要性和调查的线索、对象、目的和要求,供法院调查时参考。对于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也可以与法院协作,共同进行调查,但批准权在人民法院。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技巧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纠纷的非诉讼事务,又有已经发生纠纷,但不便或无需诉讼法院解决的事件。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因而律师开展非诉讼法事务的调查,其内容也极其广泛。
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方法是:
一、必须有明确的目的
律师开展调查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确良,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权利,还是为了减轻和避免委托人的义务和职责;是为了掌握委托人自身一方的情况,还是为了掌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一方的有关情况等等。只有目的明确,调查才能有的放矢。
律师明确调查目的,要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即调查的内容、方法、手段既有必要,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样才能开展有效的调查。
二、选择好调查的方式
律师调查的具体过程,大体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反馈阶段和实践检验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步骤:
1、课题的选择与确定;
2、明确调查课题的具体目的、要求、提出假设,澄清概念;
3、设计调查方案和制定调查计划;
4、进行资料收集;
5、进行资料的审核与整理;
6、实地勘验调查,个别性访问;
7、资料分析各撰写调查报告;
8、向委托人反馈调查成果;
9、调查成果的运用和实践的检验;
10、进一步跟踪调查;
三、善于对待社会制约问题
律师工作是社会性工作。律师调查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它要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受社会制度、社会需要、社会规范、社会思潮和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在调查活动中,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对调查问题的认识态度和行为取向具有重要作用。
律师调查中常见的问题有:
1、逆反心理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
2、不正之风
律师调查要求调查对象如实反映客观情况,然而由于不正之风的干扰,有时难以如愿。特别当律师调查的内容触及到个人切身利益或不正之风时,个别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用种种手段阻挠甚至破坏律师调查的进行,或制造假证、虚词等等。为了使调查活动能实事求是地进行,律师必须妥善地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
四、要有科学的态度
1、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了能在调查访问是、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律师要设法克服局限性,多方面、多层次地进行调查,倾听对调查事项的不同意见与看法。要设法搞好调查活动中的人际关系,取得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律师尤其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认识问题、洞察事物本质的能力。
2、科学分析的态度
科学分析就是唯物而又辩证地分析问题。律师对调查的问题要注意全面性、历史性和辩证性。所谓全面性,就是全貌、全体和全局。所谓历史性,就是注意事件产生的背景和时空环境,了解事件发生变化的来龙去脉。所谓辩证性,就是不要绝对化,不能轻易地否定一切或肯定一切。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起来,反对先入为主,主观想象。
3、向调查对象学习的态度
律师接受委托开展调查,并不是由于自己高人一等或有多大职权,而是由于律师懂得法律,委托人信任律师。律师面向社会开展调查,依赖被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收集资料,调查的成败与被调查对象是否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律师在调查中,要放下架子,虚心向被调查对象学习请教,取得他们理解、信任和密切合作,这是做好调查活动的关键性的环节。
律师举证艺术
律师举证的要求
律师举证包括了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三个方面内容。
收集证据的要求:
1、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证据。
首先要弄清哪些问题已经有了证据,哪些问题没有证据,哪些问题证据已经充分,哪些问题证据还要补充。同时,要研究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以及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在每次取证时,还应该拟定一个具体的调查提纲,写明通过什么单位或个人,证实什么问题,采取什么方式,获取什么证据。随着案情的发展,调查取证的计划应不断地修改与补充。
2、及时、主动地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时间性很强。有些物证如不及时收集起来,则可能由于现场变动、痕迹消失等原因而收集不到或不能完全收集到。由于时间过长,也可能出现证人记忆淡薄、忘却,甚至证人死亡等情况,使本来可以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收集不到或不能完全收集到手。因此,只要发现线索,就应当立即进行工作,把证据尽快收集到手。实践证明,收集证据工作越抓得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3、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所谓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就是既要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和加重罪责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证据,防止主观武断和片面性。所谓客观地收集证据,就是要坚持唯物论的反映论,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调查研究,认识和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4、细致、深入地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必须深入到群众中去,向可能了解情况地一切群众调查访问,发现线索一追到底,查个水落石出。要搞清证据的每一个细节。实践证明,在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
5、依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律师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所做的规定,才能防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才能切实保障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审查证据的要求求
1、审查鉴别物证、书证
物证和书证有自然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因此,它的真实性比较大,证明力较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但是,物证、书证也有可能伪造,有可能受时间影响或者因收取、保全方法不当发生变化,失去了原来的真面目。因此,律师对于物证、书证,要审查它的来源,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情况下发现和收取的;是原物、原件、还是复制品、抄件;收取或保全方法是否恰当,有无伪造、调换,或者发生差错的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检验才能确定;有的还要和案内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审查是否一致,互相印证。
2、审查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最常使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具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证人来提供证据或发言,由于证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复杂性。其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还有真假混杂的,至于不够全面、有够准确更是常见的。
律师鉴别证人证言,必须审查证人与案件或者与事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合情合理;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审查鉴别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是致害行为的受害者,一般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刑事案件一般都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由于被害人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可能出于个人气愤夸大某些事实细节等某些情况,因此,律师对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相知,平时关系是否正常,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平时表现怎样,是在什么时间、条件下提出控告或陈述,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有无追逼、威胁、引诱的情况;陈述的内容有无疑问之处,是否合情合理,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互相印证。
4、审查鉴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律师要按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待口供,分析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诱供、逼供、指名问供的情况;口供有反复和矛盾,是否合情合理;口供和案内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查证清楚。
5、审查鉴别定结论
案情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往往需要鉴定。一切必须进行鉴定的问题,都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般是正确的。但是,由于鉴定材料、鉴定设备、鉴定方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等原因,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因此,律师对于鉴定结论既要相信,又不能全信。必须审查鉴定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6、审查鉴别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情况一般比较真实可靠,是一种客观证据。但是,由于某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发生差错。因此,律师对待勘验、检查笔录同对待其他证据一样,要审查笔录形成的时间与过程;现场是否被破坏,有无伪造情况;勘验、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技术水平怎样;笔录是否合法律手续,有无证人签名;笔录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互相一致、互相印证。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运用证据的要求
律师运用证据,是指律师在参与诉讼事务或办理非诉讼事务过程中,通过发问、举证、发表意见等方式,明确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评价,以论证其辩护或代理意见的活动。运用证据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工作,也是实现辩护或代理目的的关键。因此,律师运用证据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分析、评价证据是否合情合理,直接决定着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成败。
1、庭审发问的要求
(1)有证必举。律师在庭前的调查访问活动中,发现或收集到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告代理人有利的物证、书证,或证人证言,而案卷内没有反映这些证据,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就必须提出这些证据,或者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2)举证必须是案内所没有反映的证据,而且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新证据。新证人、新物证,必须是现有案卷中的没有反映的,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新”。同时,这些证据又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有利于查清案件。否则,律师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的申请,法律认为对查清案件关系不大,或认为在案内已有所反映,或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并有充分确定的证据,就会驳回律师的申请。
(3)举证必须紧紧围绕辩护或代理工作进行。律师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所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使辩护或代理意见更有说服力。因此,律师举证必须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代理人的角度出发,切忌举出对被告人或代理人不利的证据。
2、评价证据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有权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评价证据是律师对上述证据材料中的疑点、矛盾之得,通过质疑、质证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以论证对方所论据的证据的不可信性和自己依据的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为辩护或代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1)评价证据只限于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与事。律师评价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所证明的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证据是否真实。
(2)评价证据应集中在疑点、矛盾之处。
(3)评价证据应紧紧围绕有利于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事实情节。一方面,要对不利于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矛盾和可疑之处进行评价,指出这些证据是不可信的;另一方面,对于审判人员宣读局部证据时遗漏的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应要求其全面宣读。
律师举证的方法
庭审前的取证技巧
实地调查,是庭审前的收集、核实证据的重要方法。实地调查,就是到案件的发生地、原告人的居住地及其工作单位等去调查了解。实地调查一般应由承办律师亲自进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委托其他人员或提供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实地调查应按调查计划有目的的进行。
调查的方式,一般是采取个别访问,亦可以召开座谈会。律师在调查中,必须耐心地说服教育,动员有思想顾虑的群众,自动说出他所了解的情况。询问证人必须单独进行,不能采取座谈的方式。在实地调查过程中,要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调查人宣读或请其阅读,然后由他们签名、盖章,再经所在单位盖章。
调查了解、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调查取证成功的关键。律师在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方法有:晓之以理——正取;权责刁难——智取;借助第三方——巧取;一方隐匿证据——间接取;伪装真相——科学取。
庭审前的举证技巧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收集、核实和运用证据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把握“听”、“看”、“问”三个环节。
1、听。包括倾听审判人员的询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听取鉴定人的陈述及其结论;听取勘验的过程及其结果;以及听取本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2、看。首先,要查看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结合其他的证据,辨别其可靠性;对于不真实的部分、伪造的证据,应及时提出。其次,要察看各方在法庭上的真实感情流露,这在婚姻、析产、继承等民事纷纷案件中尤为重要。
3。问。就是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发问,其目的是弄清事实真相。有以下几种方法:正面问;绕着问;连着问;反问;提示问;重复问。
律师论辩艺术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好文章,继续支持! 这么好的文章怎么每人顶那?谢谢楼主 好贴,我已复制收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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