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rek7777 发表于 2006-1-25 16:07:26

(翻译)什么是自由主义? by Razeen Sally博士

什么是自由主义?
——探索自由思想的知识根基
byDr. Razeen Sally
(伦敦政经学院国际政治经济高级讲师)


我将在本文中尽可能简明扼要地辨析和解释一种我个人认为比较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自由主义理论。基于此,我拒绝唐吉诃德式或乌托邦式的自由主义理念,或是躲在沙龙中清谈的知识分子对那类事物的任何胡思乱想,它们都不能满足成千上万的普通人应付这一复杂世界的需要。那些狂想只应存在于文人墨客的头脑中,我们现实世界中的人根本就不应予以理会。


              自由主义的不同路径
自由主义并不是一套单纯的、铁板一快的教条。跟别的学说或意识形态一样,有着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不过,所有的自由派(liberals)都得首先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正是这一点把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民族主义之类的观念区分开来。但有些自由派通过高度抽象的推理来解释他们心目中自由主义的这一核心价值。
一些思想家坚持个人自由是“天赋的”(“God-given”)或者说是合乎最基本的“人性的法则”(“law of human nature”),按这一学说,具体的行为依赖纯粹的逻辑推理。自然法则学说是洛克、霍布斯及法国启蒙运动哲学思想的核心信条。另一些思想家则主张,自由主义是当前和未来的趋势,合乎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和进步规律”,密尔即持这一观点。另有一些思想家认为,政府和社会的自由主义原则(liberal principles)是靠原初的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这是洛克以打算能够带的罗尔斯的立论基础。最后,还有某部分自由派们坚持效用学说(doctrine of utility),即通过对适应社会福利“最大化”个人效用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确立自由主义原则。这一思想,首倡者当属边沁,是新古典福利经济学和诺齐克思想的中心。
我倒宁肯对所有这些自由主义理论持怀疑态度,对于解决具体实践,这些理论都太抽象并且过于简化。它们一门心思寻找可应用在任何地方、任何年代的单一的、普遍的法则,却忽略了历史和环境的复杂性,没有注意到时间与地点的差别。进一步说,极端个人主义的假设——即新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孤立的个人自利的、理性的行动——冷血且不切实际的,不能解释个人组成家庭和更大范围的社会这种根深蒂固的举动。

            作为一种现实选择的古典自由主义
在表达了对上述各种版本的自由主义有所保留之后,现在,我将阐述我自认为更“现实”、更具操作性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苏格兰启蒙运动,尤其是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思想,20世纪则体现在弗兰克·奈特、雅各布·维纳、瓦尔特·奥肯、威廉·勒普克以及哈耶克(他绝非拥有此种思想的最后一人)的著作中。
让我们回顾一下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个人自由。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人自由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它们是同样一枚自由硬币的两面。首先,自由被定义为消极的并且是受法律保障的:即法律禁止某些干预个人那被明确界定界限的私域特别是针对其财产的行为,以使他免受专横的压迫;即便如此,人仍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未被具体禁止的事,这种行动的范围与个人的积极自由相吻合,如斯密指出的,在法律的限度内,个人完全有自由“以他自己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追求他自己、家庭、好友或泛泛之交的利益过程中,他会发现当下和未来的行动范围是无限广阔的,他可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自己的个性。
消极的和积极的个人自由,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石。生产和消费自由导致劳动分工,以及职业方面和地域方面专长的提升,从而对于大为提高就业以及对现有资源的分配省去了不少麻烦。
劳动分工只是自由市场经济一个方面的例子,它与“知识分工”这样一种存在是相辅相成的。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按哈耶克的话说,就是人们可以“为自己的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知识是分立的,深植在无数人的技能和社会传统中,高度分散,不成体系。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可能完全把握作出“正确”决策的全部相关信息;每个人都只有部分知识,永远无法知道所有事情。市场经济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允许每个人 在日常的生产、消费活动中自由地运用他们所拥有的部分知识。无数个人根据部分的和高度分散的知识作出形形色色的决策,通过价格机制的“信号”、在法治的框架内协作。只有这种协调现有知识并创造新知识的分散的机制,能有效地满足复杂社会中成千上万个人的各种各样的欲望和需求。
相反,中央计划或者即便是一个实行广泛政府干预的“混合经济”,则阻止了个人“按他们自己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这样的举动,或是不允许个人“为自己的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特别是干预私人财产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自由。政府通过“计划”配置资源,远不如分散的市场交换的协作机制运作灵活,因为中央当局不可能获得或控制充足的知识,以“有效地”决定在一个复杂的体系中该生产什么、消费什么。
因此,个人自由是为所有人,尤其是为社会中比较贫困的人士提供物质福利的根本条件。理论和历史的教训就是,至少在这一点上,个人自由远比政府运用笨拙和混乱的指令协调经济活动更为优越。但这一点并不是古典自由主义捍卫个人自由的惟一论据。任何一种自由主义理论惟独且自满于把思想根基建立于“物质”基础之上,那它都将是贫乏的、不完整且经不起推敲的。个人的自由不只与创造物质财富相关联;它更多地与生活各个反面(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表现自由相关,这是波普“开放社会”的基本特征。政府干涉个人自由,将缩小、削弱这种“开放性”,导向“封闭社会”,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
概括地说,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的核心思想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它也相信,个人自由自身就有其价值,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这两者结合起来,合乎休谟所说的公共效用。在休谟看来,自由主义是显示其效用,即证明其自身对作出选择的个人和更大范围的社会“有用”的体系,对于无数的个人、社会群体和文明的进步而言,这种体系比任何种类的社会协作体系都更有效用。

                自由与秩序
自由主义被习惯性的指责为是在鼓吹一种不可能实现地个人主义的极端形式,说它只考虑了“原子化”的个人追逐他们自身的利益。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所关注的对象,这样的描述完全就不是事实。事实上,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亚当·斯密、休谟、柏克、托克维尔,以及近来的伯特兰·德·儒弗(Bertrand de Jouvenel)和迈克尔·奥克肖特,都极端地尊崇蕴涵于家庭、宗教、小规模社群等类似社群之内、围绕着并决定着个体的那些道德、传统和习俗。斯密的《国富论》和休谟的《人性论》没有半句提到会导致一场任何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出现的原子化的或道德败坏的个人。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观念中,社会不可能呆板地、纯粹地根据交易和契约来运转。事实上,惟有从大量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自发性群体”(比如家庭、教会、地方社区)和自愿性社团中“自发形成”亦即非正式地、历史地“成长”出来的支撑社会协作的规范,才能维系交换和契约。
这些市民社会的建制,许多都处于“超越供给与需求”( “beyond supply and demand”),这个颇为恰当的字眼借语自威廉·勒普克,这些建制是连结自由和秩序的至关重要的桥梁。没有“秩序”的自由社会必然是不稳定的,并将导致混乱状态和放纵,最后必将招致暴政,从而毁灭自由。市民社会非正式的机制,与制度化的法治相配合,将提供一个最低程度的程序和稳定性,这是个人自由逐步扩展及长期维系的前提条件。诚如哈耶克所说:“如果没有对长成的建制、对风俗和习惯的敬畏,就从来不可能对于自由保持一种名副其实的信念,也从来不可能维持一个自由社会的运转。看起来似乎荒谬然而事实却是,一个自由社会总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传统的社会,而这个结论极可能是真实的。
自由和秩序的这种牢不可破的连结可以用来解释俄罗斯等国家转轨过程中的困惑。如果没有市民社会孕育的肥沃土壤,西方国家的经济自由就不可能生根、开花、结果。而俄罗斯在1917年前刚有点市民社会的端倪,其后长期的极权主义则将其摧毁殆尽。由于缺乏市民社会的结构性支持而先天不足,20世纪90年代后的转轨一直步履蹒跚。只有当市民社会的制度出现并逐步确立起主导地位,才能成功地完成经济转轨(宏观经济的稳定、微观经济自由化和体制转型)、政治上的民主制,及保障个人自由。这些制度包括了一个稳定的中产阶级、勤奋工作和自我负责的中产阶级伦理,尊重财产和法律,尊重合同,注重商业信誉,出现大批自愿性社会团体,以及决策分权。
另一方面,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等中东欧国家的前景将好得多,至少在实行共产主义前,它们曾经历过西方式的市民社会,如今则可以接上这个根。其实,所有的转型国家,程度不同地都有赖于“技术性“的政策措施和市民社会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

               心理假设
常有人指责自由主义,尤其是其“经济“理论过分地以来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的假设。这种模型假设,人能够在持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标应采取何种手段作出正确的或“最优”的决策,也即假设他能完全掌握有关的知识,并完美地处理相关信息。通过每个人的这种理性行为,对物品或服务的竞争就是“完美的”,即市场将达到均衡价格,没有独家垄断,资源可以充分发挥效用,并实现“有效”配置。经济人的假设原型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理性人,这些思想家对人类主宰和控制其生存环境,并按自己的意愿“设计”社会体制的能力,持一种机械的乐观主义态度。
不可否认,很多自由主义的信条受到了这种过分粗糙和简单化的笛卡儿式理性主义,即所谓近代法国理性主义思想传统(不限于法国思想家)的(负面)影响。但是,古典自由主义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学术路径,它继承了苏格兰启蒙思想遗产,这一思想对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秩序中的人类理性保持着一种怀疑和批评的眼光。在斯密和休谟看来,人很大程度上受其“激情”而不是理性的左右,决策过程中容易出错,也不可能掌握全部知识。由于“我们理性在作决策时的迟钝和变幻无常”(斯密)“人类理解力的局限性”(休谟),市场远不是“完美的”。但是市场却总有一个优势,它能提供一个适当的框架,鞭策人们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采取更“理性”的手段;随着人们把理性用于现有资源及把握新的机遇,理性本身也将在环境的作用下慢慢改进。
可见,古典自由主义对人性保持着一种相当冷静的、现实的看法,根本就与经济人的假设有别。古典自由主义不认为,自由市场经济要依赖完美市场上的理性人,而是认为,在现实世界,让容易出错的、变幻无常的个人自己作决策,比愚蠢、无知和挥霍的政府代替个人作决策,要明智得多。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自由市场经济不是依靠“好人”才能维系的系统,而是“一个坏人在其间能将危害降低到最小的系统”。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对于自由市场的支持,完全是出于实用考虑,是经验主义的,其对复杂世界中的人的假设甚至可以说是持一种将就着用的态度。它彻底屏弃了对人的僵硬的、不切实际的抽象的假设,因而与公共政策的需要保持了很实际的相关性。

                  经济框架
个人自由的好处上面已经讨论过了,体现在市场交换的经济领域就是,个人可以自由拥有财产,即拥有占有、运作、联合的自由,以及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的自由。很多人有意无意地忽视这种基本的经济自由,而强调所谓的政治和公民自由,比如思想与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免于随意逮捕、刑讯逼供的自由)及参政自由。熊彼特与很多社会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持有共见,认为“政治自由”是不可侵犯的,而“经济”自由则是从属性的,进而言之,政府对私人财产交易以及订立契约自由的干预是合法的。
这种观点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当然是大谬不然。首先,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对经济自由的保障,怎能长期有效地保障公民或政治自由。其次,经济自由起码跟政治自由一样重要。躲在远离尘世书斋中悉心地琢磨人权、政治权利的知识分子,总是不大瞧得起经济自由。然而,知识分子不经意间所忽略的,却是成千上万普通人的命根子,“生活在实际”中的普通人,每日里干的正是买进卖出、生产消费、运用财产,进行交易之类的世俗的、平凡的“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中为数甚少的时间才为政治或公民活动所占据。对这些政治活动,当然不应低估,但铁的事实是,经济自由是基本的和第一位的,经济自由富裕个人自由以生机。没有活生生的经济,个人自由就空洞无物,起码是虚假之物。
俄罗斯等转型国家正在致力恢复被共产主义剥夺的经济和政治自由,他们千万不能轻信好心的西方社会民主党人关于政治自由比经济自由更重要的教导。让我们再重复一遍,经济自由起码跟政治自由一样重要。

                  自发秩序与法律
自由市场经济是可以自由处置其财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以价格为中介,通过自愿订立合同,进行的物品和服务的交换。市场秩序是成千上万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不需要任何中央计划或周密的协调。按哈耶克的说法,这就是“自发的”(或非计划的)秩序。这里的“自发性”,实际上就是斯密所揭示的“看不见的手”;个人出于自利(包括他们家庭的利益,也许甚至还有亲朋好友的利益)的考虑而行动并互相作用,然后并非有意地,创造出巨大的物质利益,并符合公共利益。市场交换中产生的没有计划的,分权的秩序,是一个广泛、复杂的竞争合作体系的产物,从而使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互惠服务,在资源配置中进行“合作”。
但是,古典自由派非常小心不使这些论点变成教条化的极端形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达成和谐。自生秩序并不能“自动”运转,看不见的手也决不是无所不在的和全能的。经济秩序决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有赖于一个规则框架,这就转到了另一个我们要谈论的话题——法治上来了。
古典自由主义充分认识到,个人之间的利益及其与诸如生产者和工会之类的群体的利益,常常是互相冲突的,而且并不总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斯密、休谟及其门徒们特别强调由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的行为规则构成的程序性正义的重要性。这些规则能保障个人的私人空间,尤其是财产权免受他人的侵犯。这些规则也能为社会有效运转提供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安全、稳定、预期和公平环境。简而言之,正义就是法治:它维系着社会秩序,是市场经济得以维持和获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
人类是自利的,只有很有限的善心(或叫做利他)。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彼此并不相识,因而,利他主义是一种空想的秩序原则。所以,我们不可能为了维系一个复杂的社会,而去奢望一种普泛的利他主义或基督教的“邻人之爱”。因此,诚如斯密所指出的,正义或法治才是“人类能够用以指导其行动”的惟一原则。斯密接着说,没了正义或法治,“广大的、结构复杂的人类社会必将于瞬间四分五裂”。
另一方面,古典自由主义对于正义或法治的想法,与现代广为人知的所谓“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截然不同。前者是指能够确保“法律下的自由”的行为方面的普遍规则,后者则涉及把资源由一个(或一批)群体再分配给另一个(另一批)群体。为了要照顾这一群体,就得剥夺另一群体,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私人产权。古典自由主义坚决拒绝这种做法,依据独断的政治决策把一部分人置于另一部分人之上,是违背法治原则的,在法治下,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也即无差别的对待。
我们的结论是,如果缺乏一个广泛的、透明的和精确的普遍行为规则框架,并通过公正的司法体系实施,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运转。现在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缺乏“正义”是转型过程中致命的弱点之一,转型国家普遍缺乏处理财产和合同的明晰的私法(或称民法),司法体系也不健全。司法方面的转轨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时间的制度建设过程,它与经济上的转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两者应齐头并进。

                  政府的职能
斯密以来的古典自由派认为,政府有三大功能:(1)国际关系中的国防;(2)司法体系,实施行为方面的普遍规则保障财产、契约及防止暴力和欺诈;(3)提供公共物品,比如对不能自食其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这些物品,私人部门不愿提供或虽欲自行解决却成本过高。古典自由主义确实承认,国家有征集一部分资金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但也指出,它必须为个人筹措资金、为竞争性的、分散的私人部门提供相关的服务,留下充裕的空间。
很多对自由主义所知不多的人以为,古典自由主义在鼓吹一种无限制的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的观点及一个最低限度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即卡莱尔(Carlyle)以嘲笑的口吻所说的“无政府加巡警”。当然不是这么回事。对正义或法治的强调就显示了,古典自由主义提供的是受限定的而非绝对的自由放任,或许可以称之为“法律下的自由”。上述政府的三大职能远远超出“守夜人”国家的范畴,赋予国家以广泛的和重要的公共活动领域。甚至仅仅是制订和实施保护产权和强制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的普遍规则,就远不是一桩简单的、最小化的、轻而易举的事。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框架是相当复杂的,各国也各不相同,并且不断地因时而变。这就要求行政、立法、司法各部门,必须持之以恒,深思熟虑,并具有采取行动的能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特别是休谟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及其复杂性,当代的科斯的每个热门则发展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揭示了产权和契约规则对经济的极端重要性。
再重复一遍,古典自由主义确实相信政府所能发挥的重要职能,但与社会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不同,他主张这些职能是有界限的。边沁以后的古典自由派为政府之合法的、有限的职能(上述三大职能)和非法的、无约束的行为划出了明确的界限。就是说,政府不得不干预私人财产及生产、消费的自由。用德国经济学家瓦尔特·奥肯的话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负责提供自由市场制度性监管框架,但不能干预市场运行本身,特别是不能通过管制价格和生产来干预资源的配置。这些是,或者说明应是私人部门专有的领域。
可见,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裁判”,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游戏”,或预先做出规划,或是修改游戏结果。
也可以说,古典自由主义关于现代社会里政府行动的观念,是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予以界定的:积极方面意味着积极参与,包括提供公共物品,改进普泛的规则框架;消极的方面,则指不得做某些事,比如不得干预私人财产和价格。
西方各国政府职能的积极方面普遍相当发达,特别是提供以及执行一个完善的财产和合同规则框架,并得到认真执行;但消极方面似乎被有意忽视,公共空间不断扩张,政府经常专断地干预价格和生产,并以所谓“社会公正”为由进行猖獗的再分配活动。而在发展中国家看起来吊诡的是,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都严重匮乏:一方面,人们普遍漠视个人的“消极”自由,有太多的对个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该做的事却没人做,既不能提供私法,也不能提供公共物品。在转型国家,人们也能看到同样的情形。它们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控制政府以免其侵犯个人的“消极”自由,又得强化其积极的职能,提供普泛的行为规则和公共物品。

      民主或“经由讨论而成的统治”(government by discussion)
在讨论过古典自由主义总的规则中各种关于个人自由面向的见解之后,我们将讨论民主问题。18世纪后期苏格兰政治经济学家所面临的当务之急是有限政府,而并非民主。但19世纪以降,古典自由主义则转而探讨民主现象及其与有限政府的令人怀疑的关系,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即围绕这一主旨展开。
政治学在某些方面正在跟经济学雷同,近来关于公共选择的研究就很明显地表现出这一点,当然二者仍存在重要差异。政治学和经济学一样,对竞争的研究是其特色,尤其是政治选举中的竞争。然而,经济体系只是一种满足物质需求的紧密合作网络,而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则是协作寻求制定和执行被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这需要就政府的功能和职责及如何使政府服务于公众幸福,展开集体性的“理性的”论辩或探讨。也即是布赖斯(Bryce)爵士的格言所说的,民主即“经由讨论而成的统治”。
而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弗兰克·奈特则强调,“经由讨论而成的统治”只有在有限政府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只有政府的职责被严格限制为一系列截然分离但却重要的若干领域内,关于普泛的规则框架及不断完善改进的“理性”的集体讨论才有可能展开,并吸引立法、行政以及各方面精英人物的兴致。循此,能够达成一种广泛基础的共识,以维系法治和市场经济,并使之与时共进。
但是,如果政府冒险越过其已被确定了的职能范围的界限,而去进行一系列特殊化的、独断的干预,理智的集体讨论则将无用武之地。近五十多年来西方大政府时代即是真实写照。政府极大地扩张其行动范围,结果,行政机构在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立法机构的重要性大大削弱,无力、也不愿控制行政部门,而法院则实际上放弃了对“宪法正当程序”的审查职责,而它们以前曾经常审查经济政策以确保其不致损害个人产权。
与大政府互为表里的,是崛起了一批组织严密的利益集团,它们的目标并不是生产出更多的财富,而只是再分配现有的财富。再分配,比如低效率的企业寻求庇护,工会和中层职业阶层抵制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等,使组织程度比较高的利益集团以一种不透明的方式运用其政治权力,它使这些利益集团处在优势地位,代价则是牺牲消费者、非熟练工人、失业者,最终即公众的利益。政府和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相互勾结,大多能避开公众的监督,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潮流,情况如同重商主义时代,最终取代了立法机构对法律的理性的讨论,也逃避了司法机构的监督。
这诚然是西方政治之弊端,不过在其他地方也绝不鲜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人士也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政治实际上不过是打算政府和特权集团狼狈为奸。解决的出路只有缩小政府规模,严格限制其职责范围,从而缩小再分配的范围,这种再分配只能满足组织程度较高的利益集团贪婪的欲望。只有这样,立法和司法部门才能重新获得尊重,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经由讨论而成的统治”。要做到这一点,也许只需改变意识形态和政策即可,但也可能得实行宪政改革,即引入防止政府扩张权力的宪政规则。

               国际经济秩序
以上讨论仅涉及国内秩序,对个人字的保障,不管是以市民社会的形式,还是法治及有限政府,都是局限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有些乌托邦自由派边幻想人类能否发展成世界政府、国际法和所谓的“地球村”世界性社会。而自斯密以来的古典自由派一直脚踏实地,从来没有抱过任何乌托邦式幻想。他们深知,民族国家将一直存在,而公民的种种权利最重要的部分仍停留在国家范围之内。关于世界政府的设想是痴人说梦,是笛卡儿式的空想。
不过,古典自由派体认到了一种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充满冲突、斗争的国际体系,这种状态可以很容易地导致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个人自由被削弱乃至被消灭。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中,国际关系处在冲突中,最终便导致国家内出现暴政,或被作为强迫人民接受暴政的借口。
古典自由派认为,民族国家范围中的基本的经济自由即私有财产以及契约、交易、联合的自由,必须相应地辅之以“国际性”经济自由即自由进行跨国贸易,资本自由跨国流动,自由兑换货币。没有这些相应的国际经济自由,国内的经济自由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潜力,更进一步说,它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维持自由贸易、资本流动和货币自由兑换,需要法律和政治双管齐下。在法律层面,首先必须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不歧视外国的商品、服务、财产和合同。在政治层面,政府政策的导向必须合乎这些法律的、经济的原则。
古典自由派并不指望通过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复杂的合作机制,能制定出普遍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和政策。国际协定的确可以促进建立一种更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比如能够推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度化。但这些都不是第一位的。
威廉·勒普克一语中的:“国际主义一如慈善施舍,先得自扫门前雪。”第一位的是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国内政策必须导入国际经济自由,推行法治,这些都是在国内施行才最有效;而一旦将其拿到劳民伤财的官僚机构控制的联合国之类的国际论坛上,必然只会是说说而已,或者是妥协折中,最后被弄得面目全非。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结论就是,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不会是通过国际协定建立,而只能是各个民族国家全面的自由政策及健全的法律框架的必然产物。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不应只谈论如何建立自由主义的国际经济秩序,也应探讨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这种秩序。从本质上看,自由主义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把自由权(liberties)的消极面和积极面扩展到国际范围。国际经济互相依赖不断加强,将可更有力地阻止政府干预个人经济活动,从而可以使个人的消极自由更有保障;而且,从积极方面讲,它也可以扩展和放大个人采取新行动、运用新知识、把握先前对他而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机遇的方式。如休谟所指出的,自由主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效用表现为,它可以扩展个人选择的范围。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方面,它也比任何别的国际经济秩序如保护主义和闭关锁国这类理念能给人类和各个国家带来更大效用。全球范围的劳动分工扩展形成一种“国际自生秩序”,能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从而能增进人类总的福利,特别是穷国的进步。



文章的原题目What is Liberalism?副标题可能是秋风先生添加的,原文刊在LSE Hayek Society,AMA-Gi,Volume 1,No.2 1997

注:该篇翻译是依照被收录在由秋风(姚中秋)先生主编的《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一书中、内容与该文八九不离十的文章修改而来,秋风先生是在3年前翻译这篇文章的,可能是彼此依据的翻译文本不一致的缘故,我对该译文与原文不大一致的地方做了几十处的修改,假如读者发现有修改的不妥当的地方,还望各位能多加批评、指正。

shrek7777 发表于 2006-1-25 16:21:05

该文称不上原创,只能说是修改之作,另外就是发重了一篇,麻烦斑竹把它删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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