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wl103 发表于 2006-1-12 00:31:01

侵权行为案例讨论之一(精评者加威)

甲与乙有纠纷,于是甲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迷信的乙一家看到布娃娃后,寝食难安,感觉很难受。乙妻也搞得精神恍惚,神经错乱自杀而未遂,导致身体严重伤残。

问,乙能够向甲要求损害赔偿吗?

请说明其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请详细分析侵害之法益,侵权之构成,损害赔偿之类型以及全部理由!

sunskygg 发表于 2006-2-7 14:10:50

要我是法官~判不侵权
理由是:这个案件中,乙一家所受的损害主要责任在于他们自身而不是在甲,相信迷信,(毕竟这可算中国的一个传统,但与政策不符).
如果认为是侵权,就等同于承认了迷信.我们需要给社会的影响是让他们认为迷信是不存在的,是不值得相信的,不值得恐惧的,即使判不侵权可能会造成使用迷信方法的人数增多,但仍具有促使人们摆脱迷信的积极影响.收益大于成本.
刑法中,实施所谓的巫术,目标也碰巧死亡了,同样也不认为是犯罪.

yzvagrant 发表于 2006-2-7 14:48:51

刑法与民法所保护的法益及保护方法、手段,乃至对于侵害权利的严重程度、及制裁时的证明责任都是不一样的,以刑法的要求来类推民事责任是不可取的。

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享有平静生活,而不被打搅的权利。

yzvagrant 发表于 2006-2-7 14:49:27

这种权利并不需要法律的明确宣示的吧,呵呵。。。。
有点儿迷糊

shanguo153 发表于 2006-2-7 20:08:58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如下分析
1、甲需要对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理由如下:
首先这个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就应该符合四个基本要件,即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
(1)在本案中,甲因为与乙有纠纷,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其主观上的故意已经很明显,因此过错无须多说,自然成立,而且属于比较严重的那种。这种判断普通理性人都能作出。
(2)行为的不法性,“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我们普通人的行为理念,而且有为我国人民风俗的基本标准,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来确认该行为的违法性都不足为过。
(3)因果关系的确认,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我国在确认因果关系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相当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2个条件:其一是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其二是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那么从本案来看,甲的行为已经给乙全家造成了精神损害,并且使得乙妻自杀,其联系紧密度可以说相当高,没有甲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乙妻自杀的行为,虽然甲的行为不会直接造成乙妻的自杀,但是这应该是甲在实施该行为时所可以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从合理第三人的角度来考虑,绝对有可能发生受刺激的当事人作出自杀之类的行为等。因此综上,本案的因果关系应该时成立的。
(4)损害事实
    就乙妻来说,自然不言自明
    就乙来说,已经遭受了精神损害,侵犯了其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权。

因此就本案来说,我认为可以成立精神损害赔偿,乙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以上是我自己的看法,欢迎大家交流批评。

seafuture 发表于 2006-2-12 13:43:07

引用第4楼shanguo153于2006-02-07 20:08发表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如下分析
1、甲需要对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理由如下:
首先这个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就应该符合四个基本要件,即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
(1)在本案中,甲因为与乙有纠纷,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其主观上的故意已经很明显,因此过错无须多说,自然成立,而且属于比较严重的那种。这种判断普通理性人都能作出。
.......



首先我肯定乙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在责任分配上需要明确。
第一,在造成乙家庭的精神损害的原因中,甲负有责任,但不是全部;
第二,造成乙妻自杀及乙的不安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甲的侵权,另一方面是由于乙家庭的迷信思想造成,而且乙家庭的迷信思想对于自杀及乙的不安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而乙家庭成员对于其所受到的损害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在责任的分配上,基于以上理由,乙不需承担过多的责任,因为他不可能对乙是否迷信作出预见,(除非甲乙两家在交往中可以得知,这样就另当别论),所以只需要承担四成责任即可,而乙则由于其自身迷信对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的反应,自身需要承担六成责任。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希望大家积极交流。谢谢

seafuture 发表于 2006-2-13 20:03:58

怎么也没人来看看

我爱酱菜 发表于 2006-2-14 14:36:49

我从刑法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欢迎大家讨论:
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了贯彻客观的未遂论,张明楷《刑法学》主张,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细微的具体事实),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某及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人格权和健康权),该结果和甲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seafuture 发表于 2006-2-14 18:04:32

引用第7楼我爱酱菜于2006-02-14 14:36发表的“”:
我从刑法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欢迎大家讨论:
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了贯彻客观的未遂论,张明楷《刑法学》主张,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细微的具体事实),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某及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人格权和健康权),该结果和甲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因为他的侵权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乙妻的自杀行为是由其自身的迷信思想所导致,某甲的行为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钩沉要件。你看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吧。

shanguo153 发表于 2006-2-14 20:48:54

七楼的

你懂不懂刑法啊,完全没有一点法律概念,拜托如果不懂就不要乱说,如果让你当法官的话,我看我国的法治进程又要倒退十年了

何太痴 发表于 2006-2-15 13:56:58

确实不太赞同七楼我爱酱菜兄的观点,呵呵。

匆匆急草 发表于 2006-2-15 16:17:58

此问题在法律实务界的确只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条件不够,证据不足,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构成刑事犯罪的胜诉机会是零。

xxwakinxx 发表于 2006-2-15 18:43:36

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构成侵权,有真实案例为证。

我爱酱菜 发表于 2006-2-22 16:40:31

本 海 说:
哇 救命啊有个问题请教阿
本 海 说:
甲与乙有纠纷,于是甲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迷信的乙一家看到布娃娃后,寝食难安,感觉很难受。乙妻也搞得精神恍惚,神经错乱自杀而未遂,导致身体严重伤残。

问,乙能够向甲要求损害赔偿吗?
本 海 说:
迷信犯造成受害人损害该怎么定罪阿 .

笑口常开 说:
哈哈,以前还没碰到这种情况
本 海 说:
是啊我都晕了
笑口常开 说:
你在哪里看到的这个题目?
本 海 说:
定刑法 还是 民法呢
笑口常开 说:
呵呵,肯定是民法了
本 海 说:
给你个好论坛www.readfree.net
本 海 说:
这上面的 法律之窗
笑口常开 说:
刑法要严格按照他的四要素来定罪的
笑口常开 说:
这里有个手段客观不能的问题
本 海 说:
我明白是手段不能
笑口常开 说:
你等一下,我看看这个题目
本 海 说:
但按照法益说和因果关系甲某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法益,而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按照犯罪的特征来说 甲某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和 法益侵害性
本 海 说:
甲与乙有纠纷,于是甲用针扎写上乙夫妻生日和姓名的布娃娃放到乙家门口来诅咒乙一家,迷信的乙一家看到布娃娃后,寝食难安,感觉很难受。乙妻也搞得精神恍惚,神经错乱自杀而未遂,导致身体严重伤残。

问,乙能够向甲要求损害赔偿吗?

本 海 说:
但按照法益说和因果关系甲某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法益,而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按照犯罪的特征来说 甲某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和 法益侵害性

笑口常开 说:
你给的链接怎么是个英文英文网站
本 海 说:
所以我认为这不是手段不能
本 海 说: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130657&fpage=2
本 海 说:
手段不能是没有造成损害 例如 诅咒 或者 巫术
笑口常开 说:
我个人认为,那些法益说和因果关系说都只是说明有个罪名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但并不是符合这样的条件就认为是犯罪。
本 海 说:
ok那就说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
本 海 说:
犯罪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阿
笑口常开 说:
哈哈,我个人的观点是做题时如果能按照法条,先按法条办,没有法条再按照法理
本 海 说:
嗯是的
本 海 说:
呵呵让你见笑了
笑口常开 说:
我个人认为,此案最多能追究甲的民事责任
笑口常开 说:
呵呵,怎么会见笑呢,大家都是讨论而已。
本 海 说: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笑口常开 说:
呵呵,怕你不见笑,我做题的时候大部分是凭一种法律的感觉。所以我几乎从来不看这种比较偏,比较刁砖的题,我还得象你学习这种精神呢
本 海 说:
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是社会危害性,但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科处刑罚的程度;或者说,该行为需要而且应当以刑罚进行抑止。这样,才使我们将犯罪行为与其他任何行为相区别,不致使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也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从而与犯罪相混淆。

本 海 说:
晕呵呵
本 海 说:
说真的 现在才发现我只是站在法律汪洋岸边的旁观者 要在里面遨游还不知道要什么时候呢
笑口常开 说:
呵呵,可是你好象忽略了一点,就是普通的伤害是不能定刑事犯罪的
本 海 说:
越学越觉得深奥真所谓无知者无畏阿呵呵
笑口常开 说:
犯罪还必须是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
笑口常开 说:
必须结合主观客观
本 海 说:
不 我倒是觉得应该从 自身(自己)行为造成伤害 法律不予保护
笑口常开 说:
不然按照你上面的推理那么很多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归于犯罪了
笑口常开 说:
呵呵,我还想说的是你刚刚说的因果说
本 海 说:
我反倒是认为 乙某的伤害是自己造成的(好比 自杀 自残),刑法不予与保护
本 海 说:

笑口常开 说:
甲迷信的前因导致 了乙妻的自杀,这是因果关系,但象你自己说的,“不 我倒是觉得应该从 自身(自己)行为造成伤害 法律不予保护
”乙某自杀也有自己的原因,这就是多因一果,要分析乙某被造成伤害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这也是因果说所强调的一点。因此即使按照因果说,甲对乙的被伤害固然有一定原因,但不是最为主要,最为直接的原因
笑口常开 说:
当然如果甲乙同为少数民族,按照他们族的习惯,甲明知自己的这种做法会引起乙的精神问题,那就有可能是刑事犯罪了
本 海 说:
是的你要是有空 回下那个帖子好吗 我想看看你的论述
笑口常开 说:
哈哈
笑口常开 说:
你直接把我上面说的贴上去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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