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资料
宪法学资料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宪法现象;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的实施。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2、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3、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4、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
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宪法解释学。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释义
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认识宪法本质应该注意的问题:1、必须深化对宪法本质问题的研究2、不同的研究角度、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必然导致对宪法本质的不同认识3、必须立足于宪法和宪法现象本身来探寻宪法的本质,因而还原法是揭示宪法本的主要方法。
宪法的本质: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而且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关系。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法的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 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四、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英语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先产生的成文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主要有4个: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赛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并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予以克服。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了法国宪法生产的特色:(1)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2)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到最后颁布共和制宪法的过程。(3)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浓厚的思想基础。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二、宪法的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从世界范围来看,由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二)现代宪法的发展。
第一,现代宪法的产生:1、1919年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魏玛宪法:1919年2月魏玛共和国成立,同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了宪法。由于宪法在魏玛制定,史称魏玛宪法。意义:(1)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2)议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3)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已趋于过时。2、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1)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在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2)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第二,现代宪法的发展。1、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现代宪法2、盟国对德国的占领与联邦德国基本法3、苏联的成立和1936年的苏联宪法4、新兴民族国家的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一)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A、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B、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2、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而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
(二)宪法越来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四)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五)形式的发展趋势。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82年宪法特点:它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并且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1、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3、重视政治缺席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4、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5、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1、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将显得日益得要。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4、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宪法制定权的概念: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效力。
二、宪法制定权的基本特征:1、制宪权的正当性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3、制宪权的统一性4、制宪权的自律性
三、宪法制定权的界限: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2、受法的理念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4、受国际法的制约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区别: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同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1、制宪机构的设立2、宪法草案的提出3、宪法草案的通过4、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稳定性。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
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及关系:主要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而且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同样也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三种形式:1、美国式2、英国式3、法国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五节 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第五章 宪法的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 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一)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二)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三)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四)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五)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七)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的宪法渊源形式: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解释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宪法结构: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部结构两个方面。
(一)宪法体系: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实际上是指宪法典的体例,具体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三)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四)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1、二者的和外延不同2、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二、宪法的序言
宪法序言的分类:1、目的性序言2、原则性序言3、纲领性序言4、综合性序言。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的功能: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宣告该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3、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三、宪法的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组成。
四、我国宪法的结构: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于成文宪法体系2、从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设置3、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看,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国家的标志等等。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一)宪法规范的政治性:A、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B、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C、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二)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和限制性:(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1、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性具有丰富的内容: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B、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政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D、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2、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A、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B、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C、健全违宪审查制度D、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四)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五)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六)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七)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分类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三要素:由假设、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假定是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1、确定性规定: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2、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制性规范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4、程序性规范: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第三节 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宪法规范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其效力基础包括两个方面:1、宪法的法律效力2、宪政的内在要求。
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有:1、宪法破坏2、宪法废除3、宪法侵害4、宪法停止。
第七章 宪法关系
第一节 宪法关系概述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的性质和特征表现在: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第二节 宪法关系的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一)公民1、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2、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A、平等性B、自由性C、主动性(二)国家。1、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2、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存在方式(1)A、法定性B、相对独立性C、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D、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2)国家作用于宪法关系的方式主要有:建立和维护合法而健康的权力运行秩序,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关系,保证政治秩序的稳定发展;通过行使管理权,对社会生活进行法律和政治控制;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利行为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从而共同维护宪法关系的政党运行;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调整权力结构和权利——权力关系,推动宪法关系向高阶段发展。(三)宪法关系的其他主体:1、国家机关2、民族3、政党4、利益集团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1、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2、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3、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2、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惟一领域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4、宪法关系的客体与宪法关系的标的存在区别。(二)宪法权利行为(三)宪法权力行为(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宪法价值含义:1、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2、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3、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宪法的基本价值:1、人民主权2、宪政循序3、社会发展4、社会正义
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法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第二节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作用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二)特点: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二、宪法的规范作用:(一)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二)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方式的区别: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得;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2、宪法设定的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和的评价,得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
三、宪法的社会作用:(一)宪法政治关系的作用: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二)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还可以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三)宪法对社会文化关系的作用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一节 宪法观念
宪法观念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识和评价。这一概念表明人们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二)特征:1、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2、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3、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一国的主导宪法观念直接由该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
宪法观念的种类:1、以时间为标准可分为古代宪法观念、近代宪法观念和现代宪法观念。2、以宪法观念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体宪法观念、阶层宪法观念和社宪法观念3、以宪法包含的 内容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整体宪法观念和具体宪法观念4、以主体对宪法认识程度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大众宪法观念和深层宪法观念5、以宪法历史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社会主义宪法观念和资本主义宪法观念。
宪法观念的作用: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第二节 宪法文化
宪法文化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2、特征:A、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权力结构为基本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B、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C、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宪法文化的类型:1、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与成文宪法文化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把宪法文化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3、以宪法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近代宪法文化与现代宪法文化。
宪法文化的结构:1、宪法文化的认知要素2、宪法文化的评价要素3、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一)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2、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政府要依法行使权力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4、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二)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表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修改,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政概说
一、宪政的概念: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2、宪政与法治3、宪政与人权
三、宪政的特征: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想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1、从外在形态的角度来看 2、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设计图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张。
二、宪政建设的条件:(一)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的经济条件(二)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三)剔除传统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四)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在我国,国家或政府主导作用体现在:1、宪政观念的启蒙2、总体设计作用3、实施保障作用。
第二编 宪法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说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在宪法学上,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这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国家性的决定性因素:1、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2、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3、社会文化制度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4、此外,特定的国家性还深受该国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1、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3、各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的政治要素。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A、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B、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C、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3、人民民主专政的级构成:A、我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B、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C、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2、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得大发展。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及其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经济制度: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当代各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1、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意识到经济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2、福利政策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最主要部分,并被规定在宪法中3、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经济环境的建设和改善,并将它写入宪法4、为了摆脱苏联经济模式,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5、一些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制度具有“泛社会主义”倾向。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三)正确理解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三大类★1、个体经济:它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2、私营经济:它是指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使用雇工8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1、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及其实现途径2、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现行宪法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一)
第一节 国家组织形式概说
政权组织形式: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地为基础,建立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A、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B、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C、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是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A、增设专门委员会B、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C、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2、制度建设A、会议制度B、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C、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D、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E、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3、成员素质的提高。A、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B、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
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点:1、基层性2、独立性3、自治性
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从思想上、体制上改变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视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权机关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2、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3、增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来源4、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1、民族因素2、经济因素3、地理因素4、历史因素。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3、融洽的民族关系。
二、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三、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变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1、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2、内容:A、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B、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C、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2、可以依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大小不等的情况,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1、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3、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1、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特点:A、“一国两制”B、高度自治C、当地人管理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A、行政管理权B、立法权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E、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2、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属于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但它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比,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外,还有以下特殊性:A、根据有关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再下高任何政权单位B、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干预程度不同C、实施的法律不同。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1、特别行政区政治缺席体现的基本原则:A、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B、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独立C、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制度的优点和特点。2、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A、行政长官B、行政机关C、立法机关D、司法机关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自成体系,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公民和国籍:公民,通常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公民与人民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3、后是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必要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一)平等权(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政治自由(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一)人身自由(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住宅不受侵犯(四)通信自早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五)宗教信仰自由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一)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六)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四、特定人的权利:(一)保障妇女的权利(二)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二、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照法律纳税(六)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二、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二)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三)不损害整体利益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作用: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依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选举制度的体制:(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1)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或议员的制度。(2)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1)多数代表制又称多数选举制,是指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2)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的民主程序:一、直接选举程序(一)选举组织机构(二)划分选区(三)选民登记(四)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五)候选人的介绍(六)组织投票(七)确定当选(八)补选二、间接选举程序(一)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四)确定当选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监督权6、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2、人事任免权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4、监督权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一、职权: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3、提出质询或询问4、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参加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决定以及罢免。二、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保守国家秘密3、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4、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1、言论免责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主席的职权: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人事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公开审判原则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合议制原则7、回避原则
第十八 政党制度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的特征: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居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学派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编 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4、宪法实施的多层次性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1、最高权威性原则2、民主原则3、合法原则4、程序原则
稳定原则6、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条件的特点:1、宪法实施条件具有客观性2、宪法实施条件具有复杂性3、宪法实施条件具有具体性4、宪法实施条件具有可变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条件:一、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1、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2、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3、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实施过程:即宪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是指宪法实施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它既是宪法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和发展总过程的一部分,同时又是若干具体过程所构成。
宪法实施过程的特点:1、宪法实施过程的实效性2、宪法实施过程的动态性3、宪法实施过程的阶段性4、宪法实施过程的整体性5、宪法实施过程的权威性。
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1、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2、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3、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4、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对实施宪法的信心。
宪法实施保障: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的合宪性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一般是指在特定立宪国家里主要由哪种机关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该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权限和方式。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一)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三种方式(二)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1、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2、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3、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4、依靠人民群众
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产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在规范,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便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4、宪法解释也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5、宪法解释也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需要。
宪法解释的机关:1、国家元首解释制2、立法机关解释制3、普通法院解释制4、特设机关解释制5、公民团体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原则:1、依法解释原则2、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5、字面解释原则6、整体解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1、统一解释2、条理解释3、补充解释4、扩大解释。
宪法解释的程序:1、宪法解释的提出2、宪法解释的审查3、宪法解释的决议4、宪法解释的公布。
第二十一章 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社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从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保持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相适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规范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3、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2、部分修改:是指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3、无形修改: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修改的程序:1、提案2、先决投票3、公告4、决议5、公布。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查。
违宪审查不同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它们两者在审查或监督对象、主体、形式上都不同。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为前者的一部分;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所有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抗议活动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都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一类。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一致。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4、复合审查模式
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的特征:1、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2、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3、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4、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5、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的种类:1、以违宪责任主体为标准可分为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党违宪责任。2、依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作为违宪责任。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的形式:1、弹劾2、罢免3、撤销4、宣告无效5、拒绝适用6、取缔政治组织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3、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4、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宪法观念的培养1、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加强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3、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4、进一步加强宪法知识教育与普及,推动和促进宪法观念向深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5、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
宪法的适用的原则:1、普遍适用原则2、整体适用原则3、协调适用原则4、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1、从世界范围看,宪法的法律性得到了普遍承认,宪法的司法适用日益普及2、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已成为宪法学不能回避的问题3、更为重要的是,使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性,是维护和加强宪法权威性的关键所在。 怎么没有人顶啊?????????? huhao0426:
顶!请问这个是你的笔记么?很好啊! 呵呵 这该不会是宪法学课本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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