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火车携带有关物品的事件的咨询(有奖参与)
偶的一个朋友十一期间游玩少林寺,见到一把短剑特好玩,爱慕之下随即买之,但是有担心违法铁路有关部门的规定从某车站带不回其居住的另外一个城市,偶的朋友到某车站进行了下面一系列咨询活动:第一、先到郑州车站的售票大厅查看有关规定,结果在整个车站的售票大厅没有见到任何关于携带物品的规定或者是严禁携带的物品的彩图;
第二、偶的朋友马上去车站问事处咨询,并拿出所带短剑让问事处的工作人员查看,工作人员不敢确定,随即提议偶的朋友去咨询车站入口处的安检人员;
第三、安检人员也不敢肯定,随即让偶的朋友将这把短剑纪念品(此短剑开过点刃,所以不能是纯粹的纪念品),放到安检车上检查,没有任何公安人员把偶的朋友拦着说此物品不适合带上车;
第四、偶的朋友就以为是可以携带的物品,然后带着这把短剑马上从出站口出来喊他的一位同伴一块再次从进站口上车的,结果这次负责安检的一个警察就要偶的朋友出示身份证和车票,说偶的朋友违法了车站的规定,偶的朋友很配合的跟着去了郑州车站治安管理室;
第五,治安管理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如下教育活动:
1、让偶的朋友先看车站管理条例的某条某款,然后对照条款下面的彩图,说偶的朋友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刀具”;
2、根据规定,偶的携带的短剑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3、此短剑开过点刃,所以不能是纯粹的纪念品,就能被认定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
3、问偶的朋友在进站口咨询的是车站工作人员还是人民警察?
偶的朋友提供了如下的反驳理由:
1、他携带的物品在经过了多个部门的咨询下进行的;
2、第一次顺利通过安检,而第二次被发现,车站的安检人员有没有责任呢?如果偶的朋友就是用这把短剑确实做了违法的事情,车站安检方面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3、车站除了治安管理室其他的在进车站前的任何地方都没有见到此规定也没有见到类似的任何彩图,这是不是执法之前的宣传工作就没有做好呢?而这个执法部门的工作上的未注意到的方面给乘客带来的不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4、此短剑开过点刃,但是如果用来削苹果之类的还是要钝很多的,所以不能说此短剑具有威胁他人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
5、如果说携带此短剑的人真的具有想威胁他们的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话,他完全可以在第一次安检侥幸通过时,直接进入候车室上车的,所以说他有这个嫌疑的理由不成立;
6、每个乘客在进站口咨询时没有分清楚人民警察和车站工作人员,这个能算作违法的一个证据嘛?
如果咨询的是车站人员与咨询了人民警察两者会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有何不同影响?
7、这个车站作为一个全国有名的大型中转站是不是更需要注意有关规定的宣传问题呢?
仅仅把这个发生在偶身边的事情拿出来,一方面可以顺便普法,另外一个方面也欢迎大家能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谢谢爱爱,请大家来讨论一下如何?
稍候我将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 (一) 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规定行为,是指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的客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刀具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本行为的对象是管制刀具。
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3.行为的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4.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
(二) 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1据楼主称,此短剑开过点刃,但是如果用来削苹果之类的还是要钝很多的。此短剑是否属于“管制刀具”,可以申请鉴定。
2如果此短剑不属于“管制刀具”,则不应进行处罚。
3如果此短剑属于“管制刀具”,则不宜进行处罚。
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故意”的。在法律适用时,过失行为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
谢谢zyh700600兄的解答,那么作为非法律人,我能否多问几句呢?
在当时离上车还有半个小时的情况下,应该是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此短剑进行所需的技术鉴定的:(
车站是否需要把关于此类的规章制度悬挂到售票大厅的墙壁上等乘客可以看到的地方呢?我国是否对这类规章制度的宣传上有明确的规定呢?
这个车站的治安管理室是否具有处罚乘客的权力呢? 1申请鉴定,指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在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时,可以采取的一项措施。
2我国对这类规章制度的宣传,无明确的规定。
3车站的治安管理室,应当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长见识,下回携带时一定要注意了。
^_^
要藏好了。 因为电源故障导致数据库损坏,27号的数据经修复后仍然有部分帖子丢失,会员数据表是从27号凌晨1:30分的备份数据中恢复出来的,这个时间到27号18:30的帖子加分我又做了重新处理,希望能够予以谅解~
另外,系统显示的是此帖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30(myfmyf) 威望:30(myfmyf)
,由于昨天的加分数据丢失,这个帖子中的本来是我操作失误加的30个威望尽管页面显示了,其实zyh700600兄并没有得到的,所以这次重新处理也就没有再去扣除的必要了,否则就等于zyh700600热情的回复了我的问题,却得到了偶扣除三十个威望的处罚了。我说到这,相信大家明白了吧,所以呢,请见到此评分的会员不要误会哦~
另外也对zyh700600深表歉意,对于你的耐心解答偶在此多谢了~ 【标题新闻】
论坛高层一亲朋因携带管制刀具乘车被刑拘
本报通过非官方渠道获知,近日论坛高层一亲朋因携带管制刀具乘车被刑拘。据悉该高层目前正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营救”活动,其中包括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管制刀具的销售是受限的,譬如公共旅游区所销售的纪念品在经过许可之后本身即排除了管制刀具的可能。
管制刀具之所以被禁止乘坐火车携带,是因为其具有被用做凶器的高度概然性,但是,凶器本身不是一个确切的概念,大到枪支,小到水果刀,均有被用做凶器的可能。因此,为防止乘客动辄得咎,根据管制刀具管理规定,对特定的几个较为明显、公认的刀具予以明确规定。而且,携带管制刀具所危害的公共管理秩序,而旅游纪念品恰恰是公共秩序所许可的。只要标记为纪念品的商品,就具有公共流通性,除非行为人对纪念品进行改装,如纪念刀具的打磨,使之成为利器。规范允许纪念品作为公共商品,而不是必须经过一个鉴定、审查程序。正如一名警察只要出示了证件,相对人就应当视之为警察,而不能先请求对警察的身份进行技术鉴定。这是交往性社会的规范的基本要求。即标记为一定特征的人或物,就必要以某人或某物对待之,而不是相反。所以,确认是否是管制刀具,不能待到鉴定之后,而是凭借购买单据的落款(如少林寺小商品市场出具的单据)或者凭借该物的基本外观做常识性判断,如包装的完整性、生产单位的形式合法性等等。 sdwzk兄应该还有未尽之言,还望为我等再仔细阐释一下。 下面是引用sdwzk于2005-11-28 15:25发表的:
管制刀具的销售是受限的,譬如公共旅游区所销售的纪念品在经过许可之后本身即排除了管制刀具的可能。
管制刀具之所以被禁止乘坐火车携带,是因为其具有被用做凶器的高度概然性,但是,凶器本身不是一个确切的概念,大到枪支,小到水果刀,均有被用做凶器的可能。因此,为防止乘客动辄得咎,根据管制刀具管理规定,对特定的几个较为明显、公认的刀具予以明确规定。而且,携带管制刀具所危害的公共管理秩序,而旅游纪念品恰恰是公共秩序所许可的。只要标记为纪念品的商品,就具有公共流通性,除非行为人对纪念品进行改装,如纪念刀具的打磨,使之成为利器。规范允许纪念品作为公共商品,而不是必须经过一个鉴定、审查程序。正如一名警察只要出示了证件,相对人就应当视之为警察,而不能先请求对警察的身份进行技术鉴定。这是交往性社会的规范的基本要求。即标记为一定特征的人或物,就必要以某人或某物对待之,而不是相反。所以,确认是否是管制刀具,不能待到鉴定之后,而是凭借购买单据的落款(如少林寺小商品市场出具的单据)或者凭借该物的基本外观做常识性判断,如包装的完整性、生产单位的形式合法性等等。
看到sdwzk兄的帖子,偶还有几个疑问:
其一、旅游景区,在这偶就专指少林寺这类全国有名的旅游景点了,这些景点内以及景点外围的商店出售的商品,比如说刀、剑匕首之类的是不是已经得到了我国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呢?有没有法律规定景点外围多少地带的商店属于出售的商品可以算作纪念品呢?还是只能是景点之内购买的商品都可以算作纪念品呢?除了购票进入景区大门之后才属于旅游景点还是包括旅游景点外的售票地带都属于旅游景点呢?如果是包括售票地带都属于景区的话,那么这些地方的商店出售的商品是不是类推算来也该是景点所属区域的旅游纪念品呢?
其二、如果当时购买这个短剑的时候并没有向景区门口的商店索要购买单据的话,但是这个短剑外面的包装盒子上清晰写着的“少林寺”纪念品是不是也不能证明我朋友携带的不是管制刀具呢? 下面是引用读书园地日报于2005-11-28 12:25发表的:
【标题新闻】
论坛高层一亲朋因携带管制刀具乘车被刑拘
本报通过非官方渠道获知,近日论坛高层一亲朋因携带管制刀具乘车被刑拘。据悉该高层目前正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营救”活动,其中包括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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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哥哥的消息真是灵通哦,不过呢,偶的一声哥哥,大家都得要想想,这个“亲朋”会不会是您的呢,嘻嘻
自揭家短还是家里不合? 下面是引用zyh700600于2005-11-26 13:19发表的:
1申请鉴定,指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在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时,可以采取的一项措施。
2我国对这类规章制度的宣传,无明确的规定。
3车站的治安管理室,应当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myfmyf给加了30个威望啊。呵呵。 下面是引用songshengkui于2005-11-29 01:18发表的:
myfmyf给加了30个威望啊。呵呵。
请兄台看看六楼的解释再这么说才不为迟呢~~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 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 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的朋友带的应该不算管制刀具,但是铁路部门规定不准带大刀。如果在旅游黄金季节或春运,查处的力度是非常严格的。
参考文献
1 文刚,什么是管制刀具,海南日报,2005年4月22日
2 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融融都快达到专业水准了,呵呵 惭愧啊…… 呵呵,看了融融的解释,那么就有了两种解释:
第一、按照这个理论推理,偶的朋友带的不该算作管制刀具;
第二、如果退一步讲,真的是管制刀具的话呢,出售部门向偶的朋友出售这把短剑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吧~ 下次做好拿个录音笔,否则空口无凭啊。另外也犯不上随身带,实在喜欢可以托运的。 热烈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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