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想法。 回答一:援引融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摔倒的女顾客或其家属可以呼吁在场的群众和工作人员来举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外,对她的建议是,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不要吃“面子”的亏。
回答二:我的反映当然是很生气、很失望。但还是要冷静下来处理这个问题的。客观的讲,如果我的购物时间确实比较晚,商家承诺的赠品已经全部送出,那没有办法。因为商家明确说明了“......数量有限,送完为止......”因此这个案例不能像融融说的那样很绝对的定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顾客购买了商品,商家承诺赠送赠品,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这一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融融”。”但很可能发生的是,“奸商”有以不正当行为做促销的嫌疑。之前有过 电脑商家把承诺赠送的打印机买给其他顾客而损害电脑买主的案例,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表明 红太阳超市 只是象征性的拿出极少数物品作为赠品的话, 那么顾客可以集体举证,揭穿红太阳超市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不过,这张情况很难定性地分析,现在商场、饭店赠返券、打折的现象非常多,是一种新的促销手段(相对于我们相关立法来讲),似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这种经营行为。或许有这种法律,还请专家指教了。^_^
谢谢。 都忘记此帖了,不好意思。
希望书园的法律人根据书友的回帖分析告诉书友如何做是对的。 终于轮到我们出手了,呵呵,兄弟们,上阿! 问题1、
偶认为应当由商场承担责任,根据就是安保义务人的谨慎义务。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
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下面是引用织田信义于2005-11-27 08:47发表的:
凡在本商场购满九十八元(百货部购满一百二十八元的顾客,凭电脑小票送900毫升香满园食用调和油一瓶。本次活动电脑小票不累计,一票只能领上述赠品一件。数量有限,送完为止。”
漏看了这句,////................
如果商场是这样对外宣传的,我想听雨是拿不到赔偿的,因为在契约本身上已经写明送完为止的规定,大陆法可能没有严密的规定,普通法系对这类事件则是完全按契约关系本身来定性,听雨本身处于送完之后,也既是说原契约关系已终止.
这个也不一定吧?
此处应当属于格式条款,
卖家有义务此数量有限做出详细说明,
但是依据一时还找不到。 商家在此案中有对消费者人身和财物管理的义务,此外,商家高促销也要遵寻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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