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阿耿 发表于 2005-11-20 21:57:55

李绍章:论艾滋病防治中的“硬强检”与“软套子”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论艾滋病防治中的“硬强检”与“软套子”

                          土生阿耿

  据卫生部上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126808例,其中艾滋病人28789例,累计死亡7375例。专家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其中患病者8万人。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状态,但在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中已出现高流行趋势,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在部分地区已经显现,艾滋病疫情正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随着艾滋病防治形势的严峻趋势的到来,国家各级政府都越来越重视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防控措施。例如,据11月9日《法制日报》报道,从本月7日起,新疆乌鲁木齐市疾病控制中心与乌市卫生监督所将联合对该市范围内所有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开展体检审查,这些人员必须参加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等体检,违者将按《中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在体检验证中,已取得《乌市娱乐服务场所服务人员体检合格证》的须重新体检换新证,如无证则必须接受体检合格后方能发证上岗,体检项目在一般健康证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等检测项目。再如,《中国青年报》10月23日报道,郑州市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实施公共娱乐场所100%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要求在宾馆、饭店的每一个房间以及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洗浴、足浴按摩、游泳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内全部摆设安全套,做到5个100%,其中包括从业人员(含利用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的人员)艾滋病、性病体检率和安全套使用率达100%。

  看来,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有的地方采取了强制检测措施,有的地方则推广起了“安全套”,有的则让两者并驾齐驱,笔者将这种防控措施称为“软硬兼施”。但对于这种“硬强检”和“软套子”的做法,笔者的基本观点是:“硬强检”太“硬”,“软套子”太“软”。

              “硬强检”太“硬”

  说“硬强检”太“硬”,首先是因为艾滋病强制检测既违反了被检测者的人权,又不符合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的精神。这是缺乏权利理念在行为上的表现。无论是在艾滋病防治实践中,还是在传染病防治立法中,强制检测措施的呼声、做法和规定早已有之。例如,今年年初召开的河南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和提案,建议立法防治艾滋病,并实行强制检测。建议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艾滋病疫情和病患人员,对发现的吸毒等人群实行强制检测,并在婚前医学检测和妇女怀孕期检测中将艾滋病毒(HIV)抗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该委员甚至还建议需接受外科手术的病人也应一律事先进行HIV检测。在艾滋病防治做法中,除了本文开始提到的新疆乌市采取的娱乐场所“强检”外,有些医院在给患者做手术时还要打着公共卫生和医疗风险的旗号,对患者强制检测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上月召开的北京市今冬征兵工作动员大会上,还要求在本月初展开的冬季征兵工作中,体检内容要增加吸食毒品和艾滋病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入伍;另外,在公务员招录、劳动用工、结婚等方面也有地方和单位要求艾滋病强制检测。在立法规定上,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显然,这条规定其实把艾滋病强制检测合法化了,因为艾滋病属于该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而同时该条又规定任何人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检验”。

  以上这些做法或者特别法律的规定,在笔者看来,都是对人权的公然侵犯,既包括对抽象人权的概括侵犯,也包括对具体人权中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见,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艾滋病强制检测措施却视宪法的基本规定于不顾,在未征求公民意见的前提下,不加区分地一概对其进行是否携带某种病毒的情况进行强制检测,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任何公民,不管其是娱乐场所工作人员,还是准备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结婚、就医、就业,都不能被确定为“艾滋嫌疑人”,即便是在一些所谓的“特殊场合”从事性服务工作,也不能当然被确定为“高危人群”,并以此为理由对这个群体中的工作人员作为“艾滋嫌疑人”。擅自确定某些单位、某些群体为“艾滋嫌疑人”,是对该部分人群的人格尊严的侵犯;擅自规定对这些“艾滋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测,是对该部分人群的人身自由的侵犯。不管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还是对人身自由的干涉,本质上都属于歧视,美国CDC全球艾滋病项目中国主任、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叶雷曾说:“恐惧和歧视是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最大障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本来就不应受到歧视,人类的努力方向也是在尽力减少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而在中国防治艾滋病已经到了关键时期的今天,有些地方和单位领导竟然随便拍拍脑袋,把受歧视的群体范围由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扩大到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之外的“艾滋嫌疑人”,足见这些人员宪法意识的欠缺和和艾滋病基本常识的匮乏。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先生也曾指出:“中国政府正努力以立法的形式,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艾滋病等所有传染病患者的歧视。重要的是,领导人一定要率先垂范,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可见,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受歧视的对象扩大化,这与我国政府强调的反歧视精神是明星相违背的。

  另一方面,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声明认为,当前,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情况依然很不理想: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因可能已经暴露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而需要自愿咨询和检测的人中,仅10%能获得这些服务。在许多国家,即使在常规提供自愿咨询和检测(如存在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的环境,能从这些服务中获益的人依然很少。现实情况是:人们还是拒绝接受艾滋病检测,因为他们害怕遭受羞辱和歧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扩大检测,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包括有效地保护人们免受羞辱和歧视,并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包括预防、治疗和关怀在内的综合服务。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开展检测工作,人们才乐于接受。人权得到保护,相应的伦理原则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在这份艾滋病检测政策声明中,知情同意是一项基本原则,意思是说接受检测者既要知情,又要自愿。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不支持以公共卫生为借口对个人进行强制性检测,并把艾滋病检测区分情况,分为自愿咨询和检测、诊断性检测、医务人员向特定病人提供的常规性艾滋病检测、强制性筛查。其中,强制性筛查仅仅支持对用于输血或制造血液制品的所有血液进行强制性筛查,以发现艾滋病病毒和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毒。如果要将某人的体液或身体器官、组织移植给另一个人(如人工授精、角膜移植,以及器官移植),在开始操作之前所有供体都要接受强制性的艾滋病病毒筛查。自愿检测更可能改变行为,从而避免将病毒传播给其他人。鉴于许多国家对移民实行强制性的艾滋病检测;有些国家在征兵前和对军人进行定期体格检查时也实行强制性的检测以保证军人的健康水平,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只有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和阴性的个体都提供咨询,并将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转诊到医疗或心理社会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强制性的检测。可见,我国有些地方、有些单位不加区分地对有些人群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也是与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精神相背离的。

  事实上,艾滋病强制检测这一“硬措施”不仅于法理和法律相悖,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以新疆乌市对娱乐场所的所有服务人员的强制检测为例,即便对所有进入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进行体检,假如体检的结果是所有服务人员均没有携带艾滋病病毒,但是笔者认为至少有四个问题没法解决,一是在被服务人员(接受娱乐服务的顾客)没有检测以证明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前来接受服务的人员尤其是携带艾滋病病毒并来此接受性服务的顾客,会有可能将其携带的艾滋病病毒传染给那些经检测没有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服务人员;二是这些服务人员的性伴侣(包括配偶及其他性伴侣)在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这些服务人员,从而让当初进入娱乐场所检测未携带病毒的服务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三是在艾滋病毒进入人体到人体产生抗体能被检测出来之前,有一个“窗口期”,如果某些服务人员恰好处在“窗口期”,没有被检测出来,那么,这仍然有可能会传染给前来接受服务的无毒顾客;四是在不对这些服务人员定期或者经常性检测的情况下,新染艾滋病病毒仍然有可能造成对其他人员的感染,而定期检测或者经常性检测又会使检测者付出物力、人力和财力成本,也使被检测者因经常性抽血而付出健康成本甚至因为这种强制检测而使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人权完整性屡打折扣。以上四个问题,只要有一个问题存在或者发生,则会使强制检测的预期功能大减甚至丧失殆尽。因此,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艾滋病强制检测这种“硬”手段,也是非常蹩脚的权宜之计,甚至说压根就也够不上“权宜之计”的失败之策。鉴于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的强制检测措施,应该立刻禁止,“太硬”的手段不仅扭不过胳膊,也扭不过大腿,反而会扭痛被检测者的自尊心理。

               “软套子”太“软”

  说“软套子”太“软”,首先是因为推广使用安全套的措施与我国目前的有关打击卖淫、嫖娼的法律和政策是相悖的。在没有前提制度和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推广安全套措施的本来目的难以真正实现。笔者注意到,针对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的现状,去年,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有关政策、策略与措施,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意见”出台后,各地纷纷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据《潇湘晨报》报道,2004年在湖南省46个试点单位的娱乐场所推广100%安全套项目,取得不小成绩。其中,澧县的100%安全项目在全省率先展开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震动,特别是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纷纷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意识到安全套的重要性。由瑞典政府首次对华投资420万美元,世界卫生组织负责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中国艾滋病防治综合项目还在该省启动,这是瑞典政府支持中国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的第一个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云南省自2004年以来,在实施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治艾滋病工程工作中,省人口计生委领导高度重视,各地人口计生委狠抓措施落实,实施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治艾滋病工程进展顺利,其中,在2004年10月15至25日进行的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检查结果显示,在考评的16个州市的46个县、市、区的宾馆、酒店全部摆放了安全套。另外,2001年江苏省在靖江市推行100%安全套进行试点,去年对该项目试点的调查发现,娱乐场所“小姐”一周安全套使用率由2001年的38.1%上升到2003年的87.6%,“小姐”的性病感染率由21.1%下降到14.1%,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为0,“小姐”的性病艾滋病知识和对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认识大幅度提高,对性病艾滋病知识知晓率由35%提高到89%,安全套的销售量逐步上升,由开始时每季度4万只上升到终期评估时的12.3万只;甘肃省甚至在兰州市的几个区,确保一年内100%的娱乐场所、性服务中100%的时间、危险性行为中100%的性服务人群中使用安全套。

  从上面这些由媒体报道出来的安全套推广使用的情况来看,各地似乎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局的“意见”,并且报道出来的措施都是“得力的”,效果也都是“良好的”。然而,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必须有前提制度和配套制度,才有可能推行得力,建立起长效机制。然而,在我国目前对性工作者的合法职业地位是没有确认的,反而对有偿性产业实施严厉打击的政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禁止卖淫嫖娼的明确规定。在这种不承认性产业合法化反而对其严厉打击的治安政策和刑事法制下,却在全国大张旗鼓地推广使用安全套,尽管在形式上是打着“防治艾滋病”的旗号,但这却在法理和政策学上狠狠地打了自己的嘴巴。更值得思考的是,安全套的推广使用措施还欠缺文化传统支持,安全套的推广使用意识应该从小抓起,让孩子们从小就接受性教育、生命教育、卫生教育、道德教育,而我国安全套的推广是在近几年的事情,在社会主流群体是成人群体的环境中,尤其是在民众尚未对艾滋病有一个科学认识甚至有些人根本欠缺艾滋病常识的人文环境下,安全套的推广措施未必会能给民众传递出“防治艾滋”的真实信号,反而可能让许多人误认为政府在“鼓励卖淫”、“纵容嫖娼”,至少会认为打击卖淫嫖娼的治安政策有所松动。这反而会误导了一些爱好接受性服务的群体,他们接近所谓“高危人群”的侥幸心理可能会因此而强化。

  不仅相关前提制度缺乏,配套制度也是残缺不全或者说执行不力。笔者认为,安全套的有两个属性,一个是“安全”,一个是“套”。安全套的“安全”属性来自于其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性病艾滋病的预防。然而,据《中国医药报》报道,2003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初对全国11个省、市橡胶避孕套市场的抽查结果:合格率仅为12.1%。其中,主要性能指标爆破容量和爆破压力及针孔项目不合格率高达43.9%。另据有关专家介绍,性病可使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性增加2至5倍;而一直被公认为安全措施的避孕套也只能降低85%的艾滋病感染风险,“中国人将避孕套称为安全套其实不科学,这会引发一些消极后果,因为这种虚假安全感会使高危人群拒绝改变其高危行为,增加艾滋病的潜在危险”。2001年7月20日,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的报告也称:没有科学证据表明避孕套能够预防大多数性传播疾病。于是,即便戴上了那个“套子”,也可能照样染上“艾滋”。可见,安全套的“安全“属性在目前仍然是令人担忧的。既然如此,那么,安全的“套”的属性也会让人们对其能够“套”住病毒的机率产生怀疑。除此之外,对禁卖淫嫖娼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一种配套措施,如果这项制度执行不力,仍然会降低安全套推广措施的应有功效之发挥可能性。

  从安全套推广实践角度来观察,是否可以做到100%推广?即便如此,100%推广也并不意味着100%使用,更不意味着100%安全。安全性已经在上文阐述过,这里我们可以完全有理由质疑100%使用。按照中央六部委局的“意见”,中央将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每年采购统一标识的用于防病的免费供应的安全套,按照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性病报告数的比例逐级供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专款,购置部分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弥补中央政府供应的不足。问题就出来了,中央供应安全套的根据竟然是“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性病报告数的比例”,看来只根据报告出来的HIV感染数和AIDS病人数是不能做到完全覆盖的,即便地方政府专款拨发来弥补中央政府供应之不足,也同样面临这样一个尴尬。有的地方甚至号称100%的性交易时间推广发放安全套,这显然是在吹牛皮,一来你能不能做到在100%的性交易时间及时提供安全套?二来既然能够有时间供应安全套,为什么不去出警打击这种非法性交易?因此,笔者尽管也不否认安全套的推广给艾滋病防治带来的一些好的效果,但问题是在中国当下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好多措施的出台,其盲目借鉴国外的“跟风”色彩要比其实际效果浓重得多。如此说来,相比强制检测的“太硬”,安全套的“软套子”也就显得“太软”了。

                  结   论

  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全球都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为防治艾滋病、促进人类生命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当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这种紧迫的形势下,更应该沉着应战,冷静对待,而不能心慌脑乱,不知所措,更不能心血来潮,盲目借鉴。不加区别的对“艾滋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测,这种“硬强检”措施,在法理上行不通,在法律上靠不上,在技术操作上也做不到,“太硬”的措施不仅不能达到防治艾滋病的实际效果,弄不好可能会引起社会心理的失衡,从而给防治工作带来更多、更大、更复杂的麻烦;100%的推广安全套,这种“软套子”措施,在制度上太孤立,在文化上太突兀,在实际运行上也太脆弱,“太软”的措施同样不能收到良好的预期效果,相反可能会助长性产业的“兴旺”、“火红”。因此,各地在防治艾滋病过程中,必须首先在理念上梳理清楚,措施的出台要反复论证,既要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合宪性和合法性,也要意识到制度的配套措施是否到位。在没有勇气对性产业合法化之前,要么就是严格执法,封堵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要么就是合理引导,防止矫枉过正。

  在此,笔者不是否定所有的强制检测,但“硬强检”必须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实施,如输血、器官移植、法律诉讼等具有强制检测必要时才可以实行,否则应采取自愿原则,实施“自愿检测”;笔者也不是否定安全套的推广,安全套使用意识确实应该宣传、培育,但指望通过安全套的推广来防治艾滋病,同样是一种“隔靴搔痒”的“软套子”措施,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在推广安全套,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把它作为“防艾”第一措施。如,乌干达政府突出强调的是预防艾滋病ABC,首先是A(Abstinence,禁欲)和(Be faithful,忠诚),然后才是C(Condom,避孕套);美国的安全套推广意识是从孩子做起的,长期以来已经培育起了相对成熟的性意识和生命安全意识;泰国的推广安全套的成功经验是以公开承认性产业的存在为前提的,尽管外人对该经验在泰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中起到的进步作用多有赞赏,但也有人士提出政府的严厉打击和民众对死亡的恐惧才是其感染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安套推广措施,我们不能寄予太多的期望,更不能把它作为当前防艾的首要甚至是唯一措施。正如清华大学教授李楯所言:“做好感染者的工作,尤其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以科学、合理、人道的帮助,是预防艾滋病蔓延的重要措施。反之,如果他们在社会上被孤立,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感染”。笔者也曾经在2001年撰文《宣传教育是防治艾滋病的灵丹妙药》,指出防治艾滋病应该加强宣传教育,首先应该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基本常识,孕育起“艾滋意识”,不至于在将来有一天中国艾滋病大规模爆发之后让民众发生心理恐慌。世界范围内,其他一些防治艾滋病比较成功的国家,也是非常注重宣传教育工作的。如,早在1987年,英国的每个家庭都收到了由政府印制的艾滋病宣传册,以“不要死于无知”为口号,发动了一场规模庞大的艾滋病教育宣传攻势;1988年,美国政府进行了协同性的艾滋病宣教攻势,由国家医师总长亲自撰写的《了解AIDS》,印发1亿零7百万册送到国民手中;去年,笔者去泰国参加第15界世界艾滋病大会,在曼谷的大街小巷也看到了大量的艾滋宣传材料。其实,勇于承认我国艾滋病的疫情,在民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教育和生命安全教育,这是一项长远之计,100%不打折扣地推行下去,会受益无穷。可惜的是,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我经常从媒体上看到“强制检测”、“100%推广安全套”之类的“又硬又软”的报道,而至今也没收到一份来自政府的宣传资料。

                          2005年11月20日凌晨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本文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生命法研究会干事,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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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樵 发表于 2005-11-20 23:05:01

欢迎土生阿耿兄的到来,书园蓬荜生辉啊。

何太痴 发表于 2005-11-21 12:16:19

热烈欢迎绍章先生!
同时希望我们这个小庙香火能够越来越旺,才不至于辱没了诸位大菩萨!
^_^,同时也非常感谢野樵兄为我们所作的莫大努力!

土生阿耿 发表于 2005-12-11 22:15:01

感谢两位之欢迎!
最近较忙,但仍然不会忘记来此赏阅。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篇最新写作的网络小文,题目是《一种荒诞不经的现代新型乱伦——职业乱伦》,因新闻背景材料是今天凌晨才看到,立即写出来的,很仓促,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sdwzk 发表于 2005-12-13 13:48:42

我只说硬的方面

在这方面我不同意楼主的观点。

硬强检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即当一种服务成为公共商品或者带有公共性的时候,对之进行的一种资格准入制度。这如同对特定商品的检疫制度——如果检疫这个词不因之成为“侵犯人权”的靶子的话。

我们愿意吃盖着检疫章的猪肉,而对没有检疫的则避之不及,这不是因为我们对没有检疫的有歧视,而是因为我们出于对行政管理的信赖、对制度的遵守。歧视恰恰是在制度之外,民众只应对制度负责。作为行政管理的检疫手段,是一种行政性的说明,蕴涵了公权力的行使,是公权的公信作用的体现。

同样,当讨论的范围超越了食品,而向一般公共性服务过度的时候,我们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食品是以其本身的营养成分说明问题,而服务则以服务水准说明问题的。服务者成为了服务的构成部分,包括其容貌、体态,以及自身的卫生状态。尤其是服务提供者是以产生肉体接触的服务为业者,必须接受一定的卫生评估——因为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公共性,因此,它所承担的检疫义务要强于服务的接受者,比如我们常乘坐公共汽车,汽车属于公共交通,而乘客不是。这个例子说明了虽然服务接受者面临者着不特定的服务提供者,但它不属于公共性服务的一部分,所以,服务者需要接受卫生评估,而接受者不需要。

服务提供者其实是以服务作为赢利性手段的营业者,作为一种产业,它需要承担一定行业安全标准和规则。如同,商品的产生需要遵循严格的生产流程——产业工人其实在生产之际也需要经受人身性的卫生评估(如面包师、厨师)。这由生产本身对卫生状态的特别要求决定,而娱乐服务者常常产生身体性接触,这种接触为传播一些传染性疾病或者高致病性疾病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因此,行业本身对卫生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社会容纳一定的公共服务的必然的要求——与之相对应,公共服务必须以符合一定卫生要求才能达到准入标准。这既是对接受服务者的保护,也是对服务提供者的保护。

我非常不同意莫名其妙的引用国际性文件以及拿人权来说事,尤其是在没有提供现实分析之前。是否产生歧视要取决于特定行业对某些标准的需求,如模特行业以一定身高为要求,反之,某侏儒以模特业推行职业歧视、侵犯人权为由进行主张,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会成为笑柄。没有一以准之的抽象的统一性标准。行业所内生的标准是否构成歧视在于该标准对行业是否是需求的、该影响是否是重大的。比如模特业以某人脸上有颗痣为由不予录取,这就是歧视性。因为,是否有痣对模特的影响并不是重大的——相反痣对于某人反而构成了显著性标志,如德国的克劳馥。

因此,当个人卫生状况成为娱乐服务业的需求——在娱乐服务性以提供大量的身体接触为现实的时候——强制的卫生评估(检疫)就成为行业行政管理的一般措施。

littlekid 发表于 2005-12-13 17:00:12

人权这样的宏大叙事确实有点过度理论化之嫌,在这点上同意sdwzk兄的观点。

口号与事实之间确实有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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