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荷听雨 发表于 2003-8-9 00:00:00

西方法理学上的一则经典案例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的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主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这是一则虚拟的案例,大家可以不必去理会结果,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很容易理解几大法学派的观点――――这也是西方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魅力所在。

                           ----摘自法律之窗

aili 发表于 2003-8-10 00:00:00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按照制定法来依法判决。
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如果出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是为了公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我们将不再有任何确定性的东西。”
                                                            --摘自柏克著《自由与传统》

chjlhu2004 发表于 2006-4-1 08:40:40

恐怕不能像楼上那么简单认识。是否属于非法律可评价事项。就像德国前总理面对劫机犯的要挟,只能做出一种选择那样。

camel2500 发表于 2006-4-1 11:48:43

立场、态度和视角不同,判断和结论也往往不同。
前几天,上经济法总论课,老师也举这个案例来立场、态度和视角不同,判断和结论也往往不同。
前几天,上经济法总论课,老师也举这个案例来说明“范式”的作用。
在我看来,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个人应该有基本确定的立场,时而“自然法”、时而“法律实证主义”、时而“社会学法学”,飘忽不定是要不得的;其二,不同立场之间应该加强对话与沟通,实际上在我看来不同派别之间是有分工的,分工产生效率,这将有利于法学的发展说明“范式”的作用。
在我看来,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个人应该有基本确定的立场,时而“自然法”、时而“法律实证主义”、时而“社会学法学”,飘忽不定是要不得的;其二,不同立场之间应该加强对话与沟通,实际上在我看来不同派别之间是有分工的,分工产生效率,这将有利于法学的发展。

baichiww 发表于 2006-4-13 18:45:16

我觉得案例看上去很形象,但是正因为它为了追求之中寓言式简约而深刻的形式,我隐约的感觉它在逻辑性上有些欠缺有些牵强,但我又说不出具体的道理。

wohong 发表于 2006-4-14 20:02:01

这有真实案例的,只是不是在山洞中,而是在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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