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12345 发表于 2006-5-5 16:36:00

没有登记不算结婚

qzz345 发表于 2006-5-5 17:35:12

重婚吧,有什么困难的地方呢?

chjlhu2004 发表于 2006-5-5 18:55:15

其实,这属于法律解释问题。法律之所以禁止重婚,乃在于维持和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同时与两个异性结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在事物本质上并无区别。虽在文义上似乎与婚姻法或者刑法规定不违反,但考诸立法旨意,无疑仍应当禁止之列。我国台湾民法典明确将此情形亦明确规定为重婚,可资参照。因此,属于立法漏洞,在民法,则可通过漏洞填补以规范之,在刑法,则应法无明文不为罪之原则,而似应作无罪化处理,待修法以填补漏洞。但本案更显特殊之处在于两个“婚姻”均非法定婚,由此亦有反思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之必要。婚姻是一个伦理事实,是法律前事物,非因有法律才有婚姻,相反,有婚姻才有婚姻法律。登记只不过是国家对婚姻这一兹事体大的事物的介入和干预,但仍应关注婚姻有法律面具的一面,更有伦理实质的一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组成一个伦理生活实体)。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比本案所涉更为复杂之事,却最终得到一个悖乎人情事理之处理。可叹,可伤。

ytmxp 发表于 2006-5-5 21:14:17

这种现象不是难倒法学家,而是司法部门,而且现在这种现象也不少见,这叫堂堂正正包二奶,现在讲究和谐社会,两个老婆都能和谐,司法部门何必狗拿耗子,否则就是红眼病,至少也是棒打鸳鸯。从法理上分析,一夫二女请客结婚并不等于与两女均登记结婚,《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如果该男与两女均登记结婚则构成重婚,其中必有一登记为无效婚姻,这毫无疑问,如果该男只与其中一女登记结婚,则其与另一女属以夫妻名义生活,在婚姻法上虽难以制裁,但其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案件非自诉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介入。

guowangyi 发表于 2006-5-14 16:15:01

呵呵和

guowangyi 发表于 2006-5-14 16:27:44

呵呵呵呵

cjw6699 发表于 2006-6-6 22:43:56

引用第31楼fgfwm于2004-06-18 17:32发表的“”:
如果某人违反一夫一妻制,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负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很想听听这方面的专家的意见。如果上述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话,我们也可以享享“齐人之福”了。哈哈哈。

panpan2008 发表于 2006-6-7 00:56:57

zqfhzm 发表于 2006-6-9 03:55:42

没看出什么特别的,应有事实的出现与维持,方算事实婚。现今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而刑法是承认的。

luotingfu 发表于 2006-6-9 21:06:09

已构成重婚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已构成重婚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已构成重婚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qiaotianfu 发表于 2006-6-12 23:24:24

恩,看过这个案例~~~~

baibai1224 发表于 2006-6-20 04:53:51

要么三人不结婚,就这么共同生活,没有触犯刑律,一旦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三人皆被提起公诉!
所以,要生活,就别要名分,这就是代价!

vfdat 发表于 2006-6-22 15:43:32

看不出有啥法律问题,婚姻登记只能是一夫一妻。另外一个非婚同居。

lulu165 发表于 2006-6-22 15:59:23

看看答案

埃勾 发表于 2006-6-22 17:21:31

已经触犯婚姻法!

gulch 发表于 2006-10-15 03:25:58

知道犯了, 但想看答案

zhener0428 发表于 2006-10-16 13:11:18

好快活孟加拉尽快;了就;就;

nelson北极星 发表于 2006-10-16 23:56:09

虽然知道答案,但还是想看,呵呵

peichunguang 发表于 2006-10-17 08:28:04

看看楼主的高见

血色langman 发表于 2006-10-19 12:43:47

看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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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当时令法律专家都为难的婚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