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5、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学外,jurisprudence还有一个释义,即\"判例\",裁决的总称。lawyer不一定总是指律师,它也可能是指\"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国际律师\",而是研究国际法的\"国际法学者\"。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7、injunction,常译为\"禁止令\"或\"禁制令\",这不大合适,因为法院为injunction包括两种情况,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译\"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适用于前一种情况,而不适用于后一种情况。所以injunction该译\"强制令\"或\"法院强制令\"。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译\"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8、act or omission 。译\"作为或不作为\",表示两方面的行为,积极和消极的行为,都是行为。例如一个铁道扳道工因为醉酒没有按时扳动道岔以致发生撞车惨剧,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为\"。有时根据上下文,也可将act or omission译为\"行为或不行为\"。
9、wrongful act。\"不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义上的概念。有人将此词组译成\"不当行为\"或\"错误行为\",都是\"不当\"或\"错误\"的。
10、estoppel,个人认为译\"禁止翻供\"不妥,因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词,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有适当译法的一个例子。我勉强译为\"禁止改口\"。
11、due diligence和due care,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都译\"应有的注意\"。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没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过失)。有的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克尽职责\"是不大合适的。
12、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译\"法人\",与自然人相对。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译\"法人实体\"。不少的词典将body corporate译成\"法人团体\",那是错误的。
13、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减罪情况\",不甚妥。因为所减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罚。还是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译为\"减轻处罚情节\"较好一些。
14、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译成\"人类共同遗产\",这样译很不好,人类并未全部死绝,何来\"共同遗产\"?现在译\"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就比较好。
15、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16、Service of process 。有人译成\"传票的送达\",不很合适,因为process不仅指传票,也指其他的诉讼文件如起诉书等,所以以译\"诉讼文件的送达\"为宜。
17、cross-examination,好几个词典将其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讯问\",都译得不对。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examination,译\"交叉讯问\"为宜。
英文法律术语,往往并无定译,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首先应当重视,不要觉得无所谓、关系不大,随便找个词就用上。关系可大啦!术语译得不准确,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 念在楼主系初犯,就不扣威望了,警告一下,转贴一定要遵守发贴规则,标明转贴以及原文网址。
不过,还是谢谢楼主的支持,如果以后有确实很好的文章转贴过来,是可以拿到威望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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