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自由主义常见问题的简短解答
自由主义(liberalism)⑴常见问题的简短解答(THE SHORT FAQ ON LIBERALISM)
Part of the Liberalism Resurgent(自由主义复兴) web site
注释:
⑴本文所有翻译为“自由主义”的字眼皆指英文“liberalism”一词,今日该字眼的内涵已与其初创时大不一样,早先的“liberalism”今人一般称为“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当今世界的自由思潮中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的思想内涵与其是比较相符的。自由主义在20世纪以前几乎是没有分野的,但在进入20世纪以后,信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虽然在一些基本信条方面仍然保持了一致(都信奉:宪政主义、法律主治、言论自由、保障基本人权),但在政府在社会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以及一个自由的社会是否应该追求正义的理想这类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摩擦。liberalism的信奉者普遍认为政府可以通过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使得社会上的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政经地位比较差的人)有机会获得追求美好人生的机会,也正因为Liberalism在理念上的这种倾向,使得他们经常被指责其理论带有社会主义的色彩。而libertarianism的信奉者则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充满了戒心,认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应该努力使自愿形式组成的民间力量来代替目前政府所执行的大部分职能(一些极端的放任主义者则普遍仇视政府的作用,提倡无政府主义),积极捍卫人人与生俱来即拥有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因为这些权利都是在政府设立之前就存在了。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为例,Libertarianism大旗下有哈耶克、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所谓保守派),Liberalism大旗下则有萨缪尔森、阿罗、森等人(所谓自由派)。
⑵在merit一词始终没有找到非常合适的字眼,权且以“功绩”一词来翻译,牛津哲学词典上对该词有详细介绍,按照上面的说法,该词分为两种解释,第一类是moral merits(道德品行),指包括仁爱,节制,正义,慈悲等在内的美德。第二类是non-moral merits(非道德上的优点、长处)包括乐观,智力,力量,具有音乐天赋等能力。但区分这两者的基础非常模糊,但一般把缺乏道德品行是认为是缺点(fault),而缺乏非道德上的优点、长处仅仅归因为坏运气。本文中该词显然指的是后者,然而把它在那种语境中翻译成“优点、长处”根本不通,通过搜索以后,发现港台一般都把它翻译成“功绩”,把meritocracy翻译成了“功绩制”,这样的翻法放在本文中正好合适,学友们假如有更好的翻译法,请做更正与补充。
⑶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在各州审议批准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美国公民感到不安,因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障个人的权利。因此,《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统一称为《权利法案》,英文叫The Bill of Rights.由于补充了《权利法案》,《宪法》在13个州均获批准,并于1789年生效。美国宪法的草创人没有在宪法中拟订一项权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并非由于他们不关心基本人权,而是因为他们觉得,宪法既没有特别授权管理出版或集会自由之类的事务,当然也就不需要特别陈明不存在这种权力。这一立场从逻辑上讲是正确的,但从心理上讲则不然;美国人民普遍希望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的福利。第一届国会集会后不久,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一项很长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国会一共通过了十二条修正案。但是,只有十条为各州所批准,并于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法案中大部分是对政府施加限制--规定联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结果,在一般情形下,这项法案也被解释为适用于州政府。既然几乎各州都有一项权利法案,或作为州宪法的一部分,或作为州宪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确地说,所有美国人在全国各处均享受此类权利法案的保护,不受任何地方、州与联邦政府的侵犯。《权利法案》的全部内容可以在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infousa/living_doc/GB/billrights.htm上看到,想对《权利法案》发展历程做更深入的研究,可以访问美国参考编译的《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一书,
http://dongtaiwang.com/dmirror/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rop/roppage.htm
⑷Jim Crow Laws,《吉姆•克劳法》:指美国内战后重建时期南方各州相继实行的种族隔离、歧视黑人的法律。1881年,田纳西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明显种族隔离性质的立法《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该法规定,黑人和白人必须乘不同的火车车箱。随后,其他州相继效仿,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到19世纪90年代,
《吉姆*克劳法》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到了学校、医院、旅馆、火车站、公园和饮水设施等几乎所有的公共设施。更详细的介绍请阅读《民权运动与美国南方黑人政治力量的兴起》,http://www.mgyj.com/american_studies/2000/second/second05.htm
⑸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AFDC,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担负起照顾依赖家庭的救助工作,由当时的罗斯福总统将依赖儿童的救助工作(The 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 简称ADC)纳入社会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与1962年间经历了两次重大改变,而这两次改变都与家庭有关:一是1961年将ADC与失业父母结合,使得失业父母能够因为家庭有依赖儿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将ADC改称AFDC,主要强调救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儿童为单位。同时AFDC不仅含有现金补助,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补助(Medicaid)、住宅补助及食物券(Food Stamp)等。
想对美国社会救助政策多些了解的学友可以参考《国社会救助政策述评》,
http://www.bjpopss.gov.cn/bjpopss/cgjj/cgjj20040618b.htm.zh 要对一个名词做一点加注:
文中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集体主义(collectivism)与我们这些在“社会主义中国”长大的人所理解、所看到的那种实践方式有着本质的差别,他们所谓的集体主义是一种把集体视为基本社会权威单位的政治理论。它同时受到自由主义式个人主义(liberal individualism)、要求更大程度扩大国家权威的观点所反对。一个集体是一个由个体组成的自治协会所构成的。一种专制的(绝对的)集体主义(An absolutist from collectivism)认为,作为集体组成部分的机构或个人都没有权利反对集体,这就是一般所谓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这里所引用的对于“collectivism”一词的解释都来自牛津哲学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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