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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略谈新律师法与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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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08: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律师法颁布了,并且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新的法律自然会生产新的权利。于是,律师们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被摆上了中国法律史的台面。说起来,不过是仅仅几个法律条文的出现,却隐含着一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于是,有人喜悦,有人惆怅,也有人迷茫了。喜悦的,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化进程终于开始步入正轨;惆怅的,是在目前的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下,如何应对这突如其来的挑战;迷茫的,是不知所措,不晓得自己下一步该何去何从。
  
  其实,我们将要面对的不仅如此。据说,新的刑事诉讼法本来是计划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年内很难公布。因此,只有借助新律师法的推行,而先期实现部分刑事诉讼程序的变更。但这至少显示出了这样一个趋势,那就是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将更加规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证据对抗将更加激烈。之所以会这样说,是因为从新律师的颁布看,无论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还是调查取证权,无一不深切的影响着刑事诉讼的证据采信和证据规则。
  
  会见权让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开始,便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会见被告人;阅卷权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可以接触到公诉方掌握被告人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权让辩护律师可以在公诉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凡此种种,都挑战着我们的习惯和传统。在日后新一轮的刑事诉讼博弈中,公诉方传统的证据优势开始消失。而可以预见的是,这种趋势会愈演愈烈。作为公诉人,我们最终遇到的,一定会是一个完全对抗状态下的辩护方。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很庆幸自己有机会看到我国刑事诉讼进一步抗辩化,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发展。但是,作为一个公诉人,却更需要思考如何去面对这巨大的挑战。仅仅在新律师法颁布后,我们可能面临的问题就有被告人辩解技巧的提高,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增大,证人可能被收买或者翻证,在庭审过程中遇到证据突袭等等。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言辞类的证据变得极不稳定,其作用也将大幅削弱。而面对辩护人的证据突袭,如何能让公诉方手中的证据固定化,如何保证己方的证据链条不被对方击破,则更具有实际价值。
  
  这个过程,是新的刑事诉讼体系的建立,更是证据规则的建立。以前,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体系中,证据规则实际上是缺位的。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证据的条文。但是如何采用,如何采信,如何运用,却语焉不详,甚至未曾提及。在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证据学往往是选修课程,甚至有些法学院系根本不开设证据学课程。这就造成了我国法科毕业生对于证据的运用和把握,存在先天的缺陷。我们都知道,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证据问题占了十之八九,可是法律上缺位的证据规则和司法者欠缺的证据能力,则令我们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更加的捉襟见肘。而从这次新律师法的颁布肇始,让我们的司法者既面对了挑战,更具有了机遇。在这种逐渐完善起来的程序构架下,我们实际上有且只有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案。这就是改变我们过去的思维方式,构架新的司法意识。
  
  而这个新的司法意识中,证据意识和证据能力应该是首要的。言辞证据效力的削弱意味着诉讼过程中证据结构的改变,法官再也不能过度的要求控方提供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适用将会大量增多,而如何利用间接证据组建证据链,如何利用严谨的逻辑来论证证据链,则拷问着我们运用证据的能力。物证作用的增加意味着,我们必须在案发的第一现场,及日后的后续侦查中,时刻想着证据——如何获取证据,如何防止证据被污染,如何固定证据……这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不能再象以前一样,将重点放在抓获犯罪人上,证据意识的建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无庸置疑,我们日后遇到的挑战会更多,制度的变迁意味着立法者立法意识的变革,而司法者如果不能及时的调整司法意识,就必然会在新的体系下枯萎。那么,想要存活下去,做好准备吧。

注:单位小刊物约稿,随便写的小玩意,好久没发过主题帖了,发上来玩玩吧,^_^,大伙别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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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5: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樵版所说:新律师法显示出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将更加规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证据对抗将更加激烈。
我一直认为,程序法的意义不亚于实体法,而证据规则无疑是程序法的核心。较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没有相应的专门的证据规则。据说,最高法院亦有意拟定,但至今尚未出台。虽然律师参与刑事程序有意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面对专业的国家公诉,律师参与的规则又不周全,往往有其名而无其实。新律师法的规定,有益于改善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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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9: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对作假证的处罚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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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22: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energy118于2008-05-25 19:51发表的 :
目前对作假证的处罚不到位。

在实务当中,对作假证取证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对律师协助翻供、串供更是如此。实际上,野人觉得主要还是由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者在判断中对言辞证据依赖性太高,对直接证据的要求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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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2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fufa3310于2008-05-25 15:05发表的 :
正如樵版所说:新律师法显示出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将更加规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证据对抗将更加激烈。
我一直认为,程序法的意义不亚于实体法,而证据规则无疑是程序法的核心。较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没有相应的专门的证据规则。据说,最高法院亦有意拟定,但至今尚未出台。虽然律师参与刑事程序有意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面对专业的国家公诉,律师参与的规则又不周全,往往有其名而无其实。新律师法的规定,有益于改善这种状况。

新律师法说到底不过是一个行业法规,实际上要改变状况,还是要依赖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证据采信规则的制订,层次化证明标准的制订,自由心证规则的制订是必须的,也是紧迫的,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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