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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学校如此“执著”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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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3: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案情为法制日报报道的真实案件)

  2006年1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以下简称南航)2002级本科生张帆在专业课考试中夹带“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受到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之后,他补考通过了这门专业课。并且在毕业前顺利通过了所有课程考试,平均学分也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分制要求。2006年6月,张帆毕业,但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辅导员告诉他,因为那次作弊,学校决定不授予他学士学位。张帆很快尝到没有学位证书的苦头:先是参加全国海关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都过了,就因为没有学位证书,最终没被录用;后又在应聘某知名企业时,同样因为没有学位证书被拒之门外。2007年1月,张帆将学校告上法庭,指责学校不该就他的同一违纪行为作出重复处理,要求法院判决学校对他的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开庭时,南航陈述了作弊学生没有学位的理由。“我们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的,都不授予学士学位。张帆作过弊,也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对他拒发学位证书,既是校规的明文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但张帆拿出两部法律来反驳学校。他说,他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的条件。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作弊或受过处分,就不能授予学位。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也认为,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上位法,南航制定的校规不能超过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南航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位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第一次诉讼,原告胜诉。而南航也服从判决,很快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审。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再次讨论的结果,却是再一次一致决定不向该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理由跟之前一样:他曾因作弊受过处分。于是,同样的一幕,几乎按照同一个脚本再次上演:2007年7月,这名学生再次将母校告上法院,法院再次判他胜诉,而学位委员会于2008年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最近法院作出的已经是第3次判决了,还是原告胜诉。但可以预料,学校会按照法院的要求重新召集学位委员会讨论,但讨论的结果仍然是“不授予”。承办法官王璐告诉记者,目前双方都很执著,学生是一定要告到底,而学校的态度是,给学位就等于纵容作弊,坚决不肯向张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执著,是因为虽然目前已经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没有学位必然影响今后的发展。而学校执著,也有他的道理:授予对方学士学位等于是纵容作弊,对其他不作弊的同学不公平,而且将来其他学生碰到类似情况都来起诉学校,学校将十分被动。南航的一位诉讼代理人直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文,在发现张帆作弊后,学校本可以直接将他开除,那样的话,一点争议都没有。学校当时考虑到张帆的前程,对他“宽大”处理,只作出留校察看处分,没想到倒惹来麻烦。

基本分析:
  
  虽然经过三次行政诉讼,并且都以胜诉而告终,但是张帆却迟迟拿不到学位。学校坚持认为如果授予张帆学士学位等于纵容作弊,这种提法听起来似乎令人信服,为了保障其他学生的公平权益可谓是执著专注,但是笔者以为此种行为应当“叫停”。
  首先,从法律上分析,上位法明显大于校规,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本案中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张帆在毕业前通过了所有课程的考试,学分符合要求,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授予张帆相应的学士学位。而学校却以一纸所谓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自己制定的)来公然与法律的规定“叫板”,试问“校规大于法”吗?作为一个理性、负责的学校,应当依法为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这是法定的义务,无需另找托辞。
  其次,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应当责令该校限期颁发学位证书。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的门户网站“高等教育处”一栏中列举了九项主要职责,其中包括“参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专业的审核及学士学位授予和质量检查工作”。因而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在明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处置该事件。进一步讲,最合理的做法就是责令该校限期颁发学位证书,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我们知道,该案的审理法院已经向江苏省教育厅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教育厅出面协调,敦促原、被告合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江苏省教育厅应当有所作为,保障学生的权益,而不是久拖不决。
  再次,本案折射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任重道远。早在2003年,教育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形势下,学校更应当充分地考虑如何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不是执著于与法律“叫板”,与学生“过不去”。没有学位证书的张帆已经尝到了数次苦头:参加全国海关公务员考试,虽然笔试面试通过,但因没有学位证书最终没有被录用;因没有学位证书而被知名企业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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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15: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在校的才子发表下评论,近期正在办理一个类似的案子,感觉学生完全处于“弱势”,因此有感而发,弱弱地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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