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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引用第3楼energy118于2008-05-04 01:54发表的 : 精神病就难讲了,要看医学鉴定是否有遗传性(这个也不太容易),估计没有。
引用第4楼zhuyehua于2008-05-04 02:00发表的 : 应该视为婚姻无效,曾经看到过这种案例。但是一时找不出来在什么地方了。
引用第10楼sonia6949于2008-05-04 13:38发表的 : 侍郎,这个不好办,有肝病不能算婚姻无效,除了精神病,别的病都不影响结婚。 看来没有婚检也有坏处喔,现在这社会,关键是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还是知根知底的比较可靠 现在有很多父母,都不愿孩子自由恋爱,宁愿给他(她)介绍,这是有道理的 不过这是进步还是倒退?社会太没有安全感了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金园区首宗无效婚姻案日前在金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原告苏某与隐瞒精神病史的被告刘某婚姻无效。 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今年10月23日金园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疾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1998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被告又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送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金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缔结,但因被告刘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至今又未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金园法院判定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
时报讯(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朱琴)仓促结婚后才发现老公原来是名精神病患者,邹女士大呼上当。那么,这宗婚姻的结局如何呢? 邹女士诉称:2007年1月2日,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第二个月(2007年2月6日),两人便登记结婚。但仓促结婚不久,2007年春节期间,邹某发现丈夫陈某的言行举止不正常,且在住处发现有关于精神疾病方面的药物。邹某多方打听,才知道陈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 随后,陈某的家人将其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数月不见邹某。2007年4月19日,邹某才知道陈某病情恶化,在粤北某医院住院,遂请求法院判令婚姻无效。 韶关武江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被告陈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分裂性精神病),并未治愈,遂宣告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引用第15楼hufucopy于2008-05-04 15:04发表的 : 所谓有严重的肝病,估计是癌的苗头了。 可,想想也是,人都是自私的。。。。。。。。诶 现在就扔了孩子,老婆走了,还要还房贷。。。。他老婆可真苦了。 .......
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梁志明)当初在公园“白捡”了一个老婆,如今发现其有精神分裂症就提出离婚。长宁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蹊跷的婚姻纠纷案,驳回了方某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方某于2003年下半年与前妻离婚,年过半百的他无聊时常去小区附近的公园闲逛。2004年1月,在公园游玩时,方某与同是刚离异不久的徐女士相识。没多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量结婚事宜,徐女士告诉方某自己是残疾人,方以为只是有点弱智而已,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于是,仅仅认识了两个月,两人就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徐女士让丈夫每月去医院开药,从药单上,方某才知道原来自己新婚的妻子患的是精神分裂症。在获悉妻子身患精神病后,方某认为徐女士在婚前隐瞒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无法治愈,据此,他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他俩婚姻关系无效。 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徐女士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婚前及目前均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据此,法院认为,虽然徐女士患有精神病,但在登记结婚之时及目前均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存在,故可以认定两人婚姻有效。
引用第18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5-04 15:10发表的 : 也有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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