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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xiangdong于2007-04-14 10:47发表的 : 我认为在法律板块讨论这个问题,只能先从也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崔是以暴力抗拒城管人员执法应该是不容质疑的,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自然会产生其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名的成立,而崔如楼主引文中所称的近似疯狂的一刀,刺入执法人员李的颈部,虽然崔出于激情犯罪,可能没有剥夺李生命的主观故意,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崔是逃离了现场,因此可以说,崔不计用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颈部,并逃离现场,对李志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法院对崔适用了缓刑,是否考虑到比如社会影响等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果是,那它就不是一个完美的判决,毕竟没有完全放到法律这一框架内处理这一案件,大家都知道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崔和李概莫能外。出现这个结果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政策和制度设计的的相对不完善决定的。放到这个角度考虑,可能崔和李都是受害者。
但是,城管有没有考虑把别人的车抢了也可能危及其生命? 比如,某人端起碗,我给他砸了,几次三番,最后此人饿死了,难道不算我故意杀人?
引用第9楼zqfhzm于2007-04-14 14:16发表的 : 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残忍,制度可以剥夺人的尊严和生活的权利,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无耻。对于城管与小贩的对抗,我们正应该从长官的意识中取处理,即城市的市容市貌在长官的做官资历中,应放在什么样的地位。
引用第15楼xiangdong于2007-04-14 21:36发表的 : 含笑兄的帖子应该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法律板块如何进行讨论的问题。个人认为还是要努力在法律这个框架之内对个案进行分析,发表意见。李志强的妻子主动放弃了对崔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并在一审判决前发出宽恕崔永杰的呼吁,尚且如此理智。我们参与本案讨论的朋友们更要避免情绪化。 感觉即便崔上诉,二审法院也会维持原判的,拭目以待吧。
引用第18楼醉乡常客于2007-04-14 23:42发表的 : 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能有李志强的老婆这么宽容,哪里会出这样的事。 如果监狱里的饭菜能分给妻儿老小,可能有不少人会设法去坐牢,因为,作为一个长期受到城管惊吓的人,只有监狱里才不会看见城管。很多被城管撵的人纯粹就是为了糊口、孩子读书、家人医药,绝大部分还是在糊口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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