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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方新成功应聘成为建能公司员工,主要从事生产流水线操作工作。2012年2月,方新像往常一样,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家前往公司上班,不料途中被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并当场死亡。经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方新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货车司机已赔偿方新的家属方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同年4月,方君向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方新属于因工死亡。经查,建能公司在方新从业期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也未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君随后向罗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能公司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等各项费用。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建能公司应支付方新家属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
在庭审期间,建能公司提出肇事司机已经赔付了相关费用,方新家属主张工伤属于重复索赔。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亡,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职工,也是人身侵权的受害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并不影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被上诉人方君作为方新的近亲属虽已在交通事故理赔中获得赔偿,但并不因此减免上诉人建能公司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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