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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23: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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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相似,可以做参考!
[案例]张某某系高台县城关镇一三轮车夫,常与本县某家具厂有运送业务。因该家具厂的经营门点在三楼,因此,经营点家具进出均用一龙门吊吊运。某日,张某某到家具厂索要以前所欠的拉运费和人工费时,见经营点正往楼下搬运家具,遂上前帮忙,当张某某将家具抬到龙门吊上后退时,因龙门吊防护栏没有销好,致使张某某从十几米高的龙门吊上摔下受伤。经诊断治疗,张某某全身多处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但造成终身残疾,花去医疗费1.1万元,严重影响了其今后的生产和生活。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遂将家具厂告上法庭,要求家具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工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所谓帮工人就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这其中的人身损害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二是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这里面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他人(第三人)致帮工人损害的,二是帮工人自伤的。该案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事故,产生损害后果。对此,该《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家具厂应当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主持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家具厂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2.2万元。
[警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在助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好心办坏事。尤其是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劳动的过程中,应当坚决谢绝那些对工作环境、设施不熟悉的热心人的帮助,以防发生不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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