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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卢梭的主权理论及其局限——读《社会契约论》(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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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0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卢梭的主权理论及其局限——读《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自问世以来,一直闪耀着不朽的思想光辉。人民主权学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卢梭政治思想的基石。

  主权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名词,不同的学者对“主权”一词有各自的解释,政治家们更是借助于对“主权”的不同解释来使其服务于政治目的。卢梭将他的主权观念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并将“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等做了严格的区分。他说,“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在谈到公意的特点时,卢梭说:“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 。

  在明确提出“公意”概念,并分析了“公意”与“个别意志”及“众意”的差别的基础上,卢梭顺理成章地推演出了“主权”的概念。他提出:“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指导时,如上所述,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卢梭的这个概念一方面表明了主权的前提,另一方面也突出了他主权观的本质和根本原则。

  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首先,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卢梭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受别的任何权力的限制。主权者可以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而主权不受法律的制约。主权者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但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而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便违背了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但卢梭同时也给了绝对神圣的主权予一个界限,即主权不能也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其次,主权也是不可转让的。卢梭认为国家是由主权者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每个个人都与所有的他人订立了这个公约,从而每个订约者都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公意,主权本质上就存在于由这个公约所组成的共同体当中,因而是不可转让的。

  再次,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 。卢梭认为,公意是通过特殊公约组织起来的政治共同体的共同意志,它一旦被分割,就会分散成为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主权也就不存在了。正因为如此,卢梭强烈反对主权理论,他这样讽刺分权者的行为:“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像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 。他批判分权论者将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力的构成部分。卢梭的主权绝对论实质上是要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依据。他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宗旨是使主权完全归于资产阶级,具有彻底的革命性。

  最后,主权还是不可代表的。卢梭的一个基本观点在于主权就是执行公意,而公意只能是整体统一的,一旦公意被代表,人民就失去了自由,主权也就不成其为主权了。这也是卢梭反对代议制的根本原因。因此,卢梭心目中的理想政体实际上就是一种直接民主制,而这一政体在现实政治中是难以实现的。

  卢梭的主权理论突出了对人民主权、自由的弘扬和捍卫,有力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君主特权,为十八世纪末法、美等国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持具有彻底的革命性。但同时,卢梭的主权理论也具有其局限性:

  首先,卢梭笔下的“公意”概念是一种理想的虚构物。卢梭认为,公意总是公正的、统一的,但是公意却又出于“总是倾向于偏私”的个别意志的总和。这种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并且在现实政治中,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可以表明这样一种出于个别意志而又超越所有个别意志并且又毫无偏私、完全一致的“公意”的存在。因此,卢梭“人民主权”的基础本身就具有理想色彩。但在另一方面,这种带有理想色彩的理论基础,在革命时期却往往更有鼓动性。

  其次,卢梭在公意的执行,即主权的运用上也是矛盾的。他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被代表,进而反对代议制。但是,卢梭本身对主权如何行使的论述是含糊不清的。他说,“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但事实上恰恰是这些议员和代表们在本质上行使着主权。为了弥补主权行使人的空缺,卢梭提出了直接民主的主张。他反对国家过于庞大,他说:“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躯给定了一个限度,过了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同样地,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 。卢梭的这一论述为他的直接民主制埋下了伏笔。为了体现主权的全民性,卢梭对古罗马共和国的直接民主政治大家赞扬。他说,“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全体罗马人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 。卢梭的这种论述是脱离现实的。古罗马共和国的这一做法是与当时“小国寡民”的社会现实相适应的,而卢梭所推崇的规模恰到好处(适合于实行全民民主)的国家事实上也是理想化的。因此,卢梭这种忽略社会现实来根据历史推论当今及未来可能性的方法显然是存在谬误的。

  但是,不论如何,卢梭的主权理论是由于当时现实政治的需要而提出来的,它的不完美反倒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广阔的讨论空间。而卢梭思想的光辉,丝毫没有因之而受到掩盖,并足以令后来者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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